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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世俗

  

  抛开文学与原型的差别不说,《小二黑结婚》起码向读者展示了一点:法律在克服社会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中可以起到非常显著的作用。这不仅仅体现在立法方面,更多的是在执法方面。如果仅仅是前者,小二黑和小芹就不可能拥有幸福的结局,他们也会重蹈涓生与子君的覆辙。正是因为共产党政权用强大的行政手段去克服陈规陋习在社会中的影响,他们的婚姻自主权才得到了保障。


  

  三


  

  从《伤逝》到《小二黑结婚》,这两部作品反映出的是在不同政治社会背景下年轻人对包办婚姻制度的抗争以及主人公所遇到的不同结局。《伤逝》所着重表达的是,婚姻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理念,在早期被人们选择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涓生与子君的生活环境中,婚姻自由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但却迷失在无所不在的“无物之阵”中。《小二黑结婚》所展示的,是婚姻自由原则由早期的理念到形成制度的变迁过程。婚姻自由在共产党根据地地区,依靠严密的行政组织和层级的行政力量,成为了一种制度安排。小二黑与小芹对婚姻自由的追求,已经上升为对正当权利的追求,而不是像子君那样被视为对家庭的叛逆,甚至要承担道德的风险。同时,由于引入了行政司法裁决,小二黑与小芹的权利得到了最终的保证。《小二黑结婚》给予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启迪就是,正确的行政司法干涉往往可以促进优良的价值观以及现代法制意识在社会中的渗透,即使它有悖于某些社会传统与习俗。


  

  以上的结论也许有值得商榷之处。《小二黑结婚》的素材发生在遥远的抗战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夺得全国政权,不仅当时的政治目标不一样,法制概念也还是比较初级与淡薄的。这种法制理念对于经历了数十年法制建设的现代中国有没有指导意义?苏力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甚至就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现代或者西方的法律意识无法有效治理一些社会基层的矛盾,应该通过传统习惯与习俗去调解这些法律不该去干涉的矛盾。[40]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无意去给一个满意的答复。首先,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关系是一个极其深刻的命题,任何简单的结论必定是片面的,更何况这两部文学作品牵涉到两个不可比的历史时期。其次,文学作品本身就是虚构的,而作品的作者在组织素材的过程中又会加进自己主观的意识,通过这样的素材去给现实的法律问题下结论未免有些片面,虽然法律与文学这一学科本身就致力于这样的研究。本文只是希望通过分析这两部文学作品对于婚姻制度以及主人公命运的描述,提供一个新鲜的视角。文学虽然是虚构的,但它源于并高于生活,所以从文学素材中分析法律制度的变迁也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伤逝》与《小二黑结婚》也许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它们却栩栩如生地展示了法律(更确切地说是针对现有社会习俗的执法)如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当今中国,“文明执法”类似的概念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笔者在此无意去宣扬任何与之不符的执法精神,只是想在此通过两部久远的文学作品,探讨一些永恒的或者超时代的法律价值。法律本身就承担着改造、塑造社会的使命,特别是在保障那些传统中没有的、近期新兴的权利时本应起到更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变革往往会遇到来自社会的阻力,包括舆论与陈旧观念方面的阻力。在当今中国,我们往往看到的情况是,法律往往不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反而受制于社会各种各样的舆论与观念。比如,在推行新政策以及维护新权利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缺乏挑战世俗观念的勇气。再比如,在许多司法审判案件中,社会舆论往往可以左右司法判决及其走向,司法人员关注的已经不再是案件本身的特征。在这一点上,他们也许可以学习一下《小二黑结婚》中的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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