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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世俗

  

  但是,强大的习俗力量和思维习惯,仍然是套在新式婚姻上的“紧箍咒”;在社会实践领域,婚姻自由仍是艰难的。小说中,在抱残守缺的父亲看来,子君与涓生的结合有悖于“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古法,而子君的决然出走(在传统道德的层面就是私奔),更是对父亲权威的挑战。他们父女二人的决裂,可以看作是新思想与旧道德的决裂,新青年与旧家庭的决裂。先行者的困境在于:他们是历史中的人,生活在历史之中,他们的行为超前,乃至背道而驰,一般总是得不到社会的宽容和理解。


  

  涓生与子君的第二个障碍,仍然来自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的冲突。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是何其艰难;现实与法律之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罅隙。法律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人的意识、思维习惯,就现代化了;而社会习俗等习惯性力量,更是一种巨大的阻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相关的立法只是让包办婚姻不再成为“文字上的法律”,却无法捍动苏力所提到的它在古代社会中“事实上法律”的地位。[26]何况,法律现代化,是否就意味着法律精神的现代化呢?这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在对待纳妾这一社会顽疾时,由于法律精神的欠缺,法律的制定就显得模棱两可,暖昧难辨,甚至放任自流而使之合法化。[27]这显然是与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人都生活在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中。涓生与子君的自由结合,使他们离开了社会的网络,首先是家庭,其次是朋友—“我也陆续和几个自以为忠告,其实是替我胆怯,或者竟是嫉妒的朋友绝了交”。[28]良好的制度设计未能帮助二人摆脱来自旧习的压迫;更为莫名奇妙的是,“那雪花膏(妓女)便是局长儿子的赌友,一定要去添些谣言,设法报告的”[29]—这是涓生的可靠的预料。也就是说,某局长把涓生解聘的惟一可能的原因,竟是来自儿子的赌友的谣言。这一方面可以见出局长行为之荒唐,但这恰恰是旧习的顽固之处。因为首先在某局长看来,涓生的行为有悖人伦,是要受到惩罚的;而他的解聘涓生,正是代替社会给涓生以惩罚。其结果是,涓生与子君不幸陷入了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无所不在的,却又不知其所在的强大的力量。强大的法律面对这柔软的“无物之阵”显得是如此尴尬。这是很值得我们认真思索的。因此,鲁迅说,女性解放“决不是几个女人取得经济权所能救的”;[30]而婚姻自由,也决不是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法律上的认可,就可以完成的。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包办婚姻的核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这并不必然就是非法的,违背社会发展的。它有时是一种仪式,和一种达成婚姻的形式,这也是其能够长期存在的基础,甚至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也并没有完全绝迹。只有当它与婚姻自由原则,与法律产生严重对抗时,才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自由恋爱—父母认可—法律登记”至今仍是一种隐含的婚姻模式,“媒妁之言”被更为广泛的媒介信息、交流平台所替代,恋爱得以自由,“父母之命”至多只是在仪式的层面运转,而难以改变婚姻自由的实质。而《伤逝》所描述的,则是“婚姻自由”与“包办婚姻”的一种整体性的对抗,是从更广泛的社会进化与时代变迁的角度,展现的是二者之间的对抗性悲剧。这是一种不可调解的对抗,因而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悲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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