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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世俗

  

  仅仅是经济问题吗?


  

  恩格斯曾经说过:婚姻作为家庭的基础,作为男女性交关系的实现及限制的形式,作为人口生产的方式,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和交换关系即经济基础决定的。[18]在原始社会,身体强壮、雄性特征明显的雄性往往能占有更多的主导权。随着社会发展,这些初级的、外在的判断逐渐被家庭条件、权力、经济状况等替代。[19]到了近代,为保障社会的平等,大多数的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鲁迅在《伤逝》这部小说里所关注的,不仅是自由婚姻问题,同时也关注着女性解放的问题。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一文中就曾预言过:如果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20]经济问题在女性解放中显得尤为重要。因而,鲁迅又说:“所以为娜拉计,钱,—高雅的说罢,就是经济,是最要紧的了。自由固不是钱所能买到的,但能够为钱而卖掉。”[21]在这个意义上,“五四”以来所提倡的个性解放也好,自由平等也好,如果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都是奢谈。


  

  涓生、子君婚姻困境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初初看来,如上所述,是经济的因素。但仔细分析,仅仅经济因素还不足以解释他们真正的困境。涓生与子君是相爱的,并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结婚条件,这是没有疑问的。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是当时有识之士的共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假如涓生与子君的经济状况足够好,可以自给自足,问题是不是就可以解决了呢?这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来进行分析。


  

  中国传统的包办婚姻,是在民间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通过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达成的婚姻契约,具有法律效力。[22]婚姻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受家庭影响最大。从传统角度上看,涓生、子君的婚姻既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们的婚姻在传统的社会习俗与社会实践中是不受保护的,而且是与包办婚姻的传统背道而驰的,子君的行为在传统习俗中属于私奔行为。涓生与子君所遭遇的第一重障碍,是来自家庭的(当然,当子君抛弃了这一切之后,家庭就不再成为障碍)。其次,社会习惯与习俗,并不会因为某项法律的颁行而立刻失去效力。我们不能奢望良好的制度设计就能改变一切痼疾,社会习俗仍然还会按照其固定的轨道作惯性的运动,并且在某些时候显示出其偏执和顽强的一面来。


  

  我们应该看到,新一代青年在婚姻自由问题上掌握着话语权,并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得以合法化:1912年3月,由唐绍仪、蔡元培、宋教仁发起成立的社会改良会曾提出36条社会改良原则,其中就包括不狎妓、不置婢妾、提倡废止早婚、提倡自由结婚、承认离婚之自由、承认再婚之自由等。[23]五四运动前后,关于妇女解放与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探索,更是进入到一个高潮。鲁迅、李大钊、陈独秀、胡适等当时大部分新知识分子,都参与到了这一浪潮之中。许多青年知识分子,以自己的行动,冲破封建婚俗的束缚,去追求个人幸福和社会进步。立法的进程虽然滞后于社会舆情和社会思潮的发展,然而,也还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就规定了,要根据结婚、离婚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反对多妻制和童养媳。[24] 1931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施行法》规定,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婚约。实际上,这是一部既有相当程度的改良,同时又包含有封建残余的法律。[25]由此,从思想领域到法律领域,婚姻自主终于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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