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世俗
——从《伤逝》到《小二黑结婚》中的婚姻自由问题谈起
胡霁光
【关键词】婚姻自由;法律实践;子君;婚姻问题
【全文】
法律与文学都以人为本,关心人的需求。法律所要面对处理的人类事务,如罪与罚、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复仇、欲望等,都是文学特别关注的;法律事务本身也是文学关注的焦点,从古至今,不论中外,公案、官司、法律实践,都是文学艺术作品中极常见的内容。因而,詹姆斯·怀特在《法律想象》中认为:“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描述。”在他看来,文学名著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的媒介,阅读文学经典著作,有助于提升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的人文素质,提升其对法律的本质的了解与体会。文学评论家李敬泽在一篇文章里这么说过:“法律或许是坚硬的,但执掌法律的人或许需要一点柔软,以柔软、敏感的心去领会人性和生活的丰富、复杂。在这方面,文学未尝不可以成为法律人的重要的思想资源。”[1]相对于法律所面对的比较单一的对象和环境,文学所关注的对象更加丰富而复杂,既可能是法律的,同时也包含着更广阔的社会、历史、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能够从文学中获得更宽广的视野,从而对关注对象能有更本质的了解和判断。
包办婚姻的解体和婚姻自由的兴起,不过是近百年来的事情,因为它们的对象都是人,所以文学和法律都十分关注。
婚姻自由也是文学家所关注的焦点,文学史家唐弢所撰的《中国现代文学史简编》中,曾提到两部作品,他是从文学的角度这么评价的:“从鲁迅的小说《伤逝》[2]描写子君、涓生这一对城市知识青年为自由结合进行斗争而失败,到《小二黑结婚》[3]中农村男女青年争取婚姻自主获得胜利,可以看出中国革命在二十多年间所迈出的巨大步伐。”[4]下面即以这两部作品为例,试从现实、文学、法律几个角度来分析研究一下近代以来的婚姻自由问题。
《伤逝》与《小二黑结婚》这两部小说,有着相同的题材,都是以青年人追求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入题,并且同样都遭遇到来自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障碍。所不同的是:前者写于五四运动退潮之后的1925年,后者写于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43年;前者写的是城市中的知识青年,后者写的是农村中的农民青年。两部小说的结局也不相同:前者以二人的分手,女主人公的死亡为结局;后者则是两人“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不过,后者还有一个现实版的、复杂的,甚至有点残酷的结局。
一
鲁迅是旧文学的讨伐者和掘墓人,新文学的开创者和实践者。鲁迅对于女性、婚姻、家庭,非常关注,写下了《我之节烈观》、《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娜拉走后怎样》、《论雷峰塔的倒掉》、《灯下漫笔》等许多著名杂文,猛烈地攻击腐朽的名教、吃人的礼法;鼓吹个性解放,男女平等;宣传家庭革命,号召青年走出家庭的樊笼,推翻吃人的筵宴,消灭“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创造“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第三样时代”。[5] 1925年10月,鲁迅写下了《伤逝》这样一篇风格迥异,文笔缠绵,文辞优美的悼亡小说。故事很简单:男青年涓生与女青年子君自由恋爱,遭家庭反对,但二人毅然、决然“同居”,又因生活困顿,子君被父亲接回,不久去世,留下涓生,用“唱歌一般的哭声,给子君送葬,葬在遗忘中”。[6]—这是一曲中国早期自由婚姻的悲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