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传统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基点是立足人与人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来讲传统法是一种“人法”,而将“人与自然”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要求以全新的环境伦理观为支撑构件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和架构,要求现有法律部门的制度设计应体现“生态化”趋向,就其本质上而言是“自然法”的体现。这也意味着现有的“人法”理论和体系架构必须向“自然法”理论和体系架构的过渡。
其次,传统“人法”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伦理基础,仅将人视为目的、最高价值和伦理对象,将自然视为纯粹的人类活动的目标,从而导致了个人主义盛行和环境伦理的严重破坏。而环境法则应以“人与自然整体主义”为起点,将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己任,将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保障自然权利作为立法目的,自然客体转变为伦理的对象、与人类平等存在并和谐共生。
最后,传统“人法”的产生以经济社会为支撑,它将人物化,将人视为唯理性的经济动物,将法视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工具意义显著;环境法的出现以生态主义昌行的后现代时期为背景,此时“人性分裂或人性残缺”的“经济人”理念受到剧烈抨击并产生了“生态人”概念[18],环境法超出了人类社会的范畴,开始立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法律开始初现人文与伦理的色彩。显然,环境法兴起在某些方面与传统“人法”存在先天的不融合性。
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严峻历史转折时期,千百年来由于人类自身发展对自然欠下的历史旧账和蓄积的矛盾将集中爆发和突出显现。面对日益险峻的环境问题,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制度层面都要求有所突破的强烈诉求。如果传统法不改变一贯秉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的坚守,不摒弃仅仅将法律作为工具化的非道德利用做法,不能顺势而变,人类几千年创造的文明可能将毁于一旦。为自然主张权利,确立自然伦理在人类社会的强势地位,适应天道、尊从自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天人合一的自然理性必将成为未来法学革命的价值取向和动力源泉。
三、内省与契合:环境法历史定位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驱力
环境法根植于传统法又有别于传统法,包涵含着人类的自省精神同时彰显着人类的首创精神。环境法以全新的法律思维、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冲击着传统法保守顽固的壁垒,又非单向度的否定和彻底的背叛,它是对传统法学的矫正和批判性发展;环境法提出的许多理论观念正在逐渐被整合到主流法学理论当中,从而为当代法学揭开了一幅混乱但充满生机的法律世界图景。[19]同时,伴随着环境法的肇起和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法律制度也在进行着“生态化”的更新与变革,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法治蓝图增添了新的色彩与张力,影响着为了未来法治发展的走向。
环境法的肇起,引发了人们对传统法学理论、价值观念和制度设计的批判性思考,传统法也开始适应和应对环境法肇起所提出挑战和问题。
首先,引发了传统法律价值观的转变。基于环境问题的经验、教训,人类价值观在20世纪经历了一次大的变革,开始从人类中心转向生态中心。人们意识到:地球上人类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关系是共生、而不是凌驾,这种转变始于人类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的出现,从而影响到人类行为规范--法律的改变,并为公共政策所反映。[20]例如,1990年生效德国民法修正案规定“动物不是物”,将物与动物进行了区分。以环境伦理为价值导向,法律生态化已成为现代各国立法的基本目标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