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理性的复苏最现实基础无疑是人们对现代性的质疑与反思。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工业社会为人类创造了更为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类似核危机、生态危机等足以毁灭全人类的巨大风险。实践证明,科学技术并非尽善尽美。20世纪后期以来,科技理性以其“双刃”性及自身的负面效应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显现,并此引发了人们对现代性与发展问题的质疑。乌尔里希·贝克认为:“所谓‘现代性’,是指西方世界的社会组织模式、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而“现代化,即是资本主义与工业化相结合的产物”[6]。现代性自产生之初即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结构性矛盾:现代性的哲学主张以人为主体凭其“理性”来主宰和统治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致使人成为世界的绝对中心和主宰;现代性导致了信仰与知识的分裂和对立,“科学万能主义”摧毁了人的精神世界;“现代性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尖锐对立,导致了人本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自然观和世界观的泛滥;现代性导致了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感性与理性、自由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对立”。[7]人类中心主义不仅造成了无节制的、极端的现代化,同时导致了社会的道德危机。无论是后现代主义者的颠覆理论、全球主义者的替代理论抑或是贝克的“反思的现代化”理论,都反应了当代人对现代性的反思和对现代性道德内省和批判。
极端个人主义盛行、道德滑坡、人际关系冷漠成为现代性缺陷的真实写照。“由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而结成的社会纽带和伦理道德规范已经被契约的目的--手段理性的以及最大功利化的选择和行为方式所摧毁”。[8]在此情势下,对自然提倡道德责任的自然理性成为了现代版本的神话。
传统伦理学以人为中心,不涉及、也不承认人对自然有某种道德关系。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意识形态标志着掠夺性伦理的破灭,它从生态学出发主张把人复归于自然,还于自然,把一般的传统伦理扩展到整个宇宙,珍视人以外的生命和世界的自然伦理价值;自然不再是纯客体,而是伦理的对象,也具有“内在价值”;生态伦理主张限制技术对自然的挑战,使科技伦理回归自然,同时强调应依靠法律建设生态伦理,实质是要藉此把公平还于自然。[9]环境伦理是以环境整体为基点的伦理观,它同生态伦理一样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认为应给予足够的道德关怀,但同时又提出了三种新观点:(1)自然权利论,即自然拥有权利,包括动物;(2)生物平等主义,即人与自然中的其他生物是平等的;(3)生态整体论(或称地球整体论),认为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个人的价值判断必须服从这个整体的价值判断。[10]可见,无论是生态伦理还是环境伦理对自然的价值判断都发生了根本性逆转,在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棘手而迫切的现实挑的情势下,给予自然以道德关怀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
自然伦理的实践在步入传统法学领域时遭遇了棘手的理论困境。在传统法哲学中,黑格尔把社会中人与他人以利益为媒介所发生的关系看作是“抽象法”关系,并不涉及自然问题;而作为与主观法相对应的概念,抽象法中也不包含“人”的主观因素。为此,在现代社会各国学界对自然伦理进行了拓展性的诠释,他们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也存在一种抽象法关系,表现为人类从自身的生存利益出发保护自然物的法律行为。但是在当前存在的人与自然的抽象法关系中,自然伦理并没有被真正建立起来,而是更多的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功利关系”;在实践中,人类为了保存自身的生命,却牺牲了自然物的生命,于是出现了对自然物生命的否定;自然伦理则应把自然物视为“伦理对象”,在人的理性的“伦理法则”、“审美情趣”上审视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从而建立基于伦理法则的人对自然的责任与敬重。[11]上述思想契合了自然法有关自然的平等权利、渴望用自然的规则、秩序改良人类社会规则与秩序的理念。在“天赋权利”的自然法思想推动下,以自然权利为代表的权利主体范围与内容得到了拓展和丰富,使得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制度获得了法理上的支撑,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已开始涉及大自然的权利。[12]权利的概念由人权、动物权扩展到自然界权利的重大进步,表明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对象在不断扩大,由此自然伦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了初步的确立并昭示着自然理性的渐进式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