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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

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


刘洪岩


【摘要】  在人类社会从“现代”向“后现代”转型进程中,环境法的肇起既代表了人类的自省,又彰显了自然理性的回归。环境法所展现的价值与传统法产生的冲突与碰撞、交织和融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后现代化”进程。环境法所彰显的理念和规范作用对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活动规则和思想观念进行了一场悄然的“革命”,必然引发传统法调整对象从“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定位逐步让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关注,从而对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走向产生重要的指引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伦理;环境法;法学革命;法治
【全文】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以及日益加深的环境危机频发,人类便开始探索生态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并试图寻求其解决途径。在此背景下,以个人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为基本维度的现代性道德受到了质疑和批判,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后现代思想是彻底的生态主义的,它为生态学运动所倡导的持久的见识提供了哲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根据”,[1]后现代主义成为西方生态与环境伦理思想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在生态主义运动的助推下,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专门性基本法律--环境法首次在美国出现。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与诟病,其所倡导的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严重冲击着产业化时代形成的传统思维与制度模式,其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研究范式颠覆着传统法学理论的体系规范和范式建构。随着环境法近年来在传统法学范畴体系内话语权的妥协安置及学科地位在形式上的确立,环境法正在以其内在的批判和反思力量试图构建一种全新的以人与自然整体主义为架构的法治治理模式,这一尝试内在的具有了某种乌托邦精神或反思自身的乌托邦维度。无论其是否是某种学术幻,抑或是某种理论狂欢,当现代人极端务实的态度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时候,不管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能否真正实现,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透过近似乌托邦式的想象,使人类看到社会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空间,而不把现存的给定实在当作最合理的、最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挑战与沟通:环境法的兴起与自然理性的回归


  

  毋庸置疑,人类最初对自然的利用仅仅是为了克服恶劣的自然威胁、解决生存问题,伐木造屋、取暖、狩猎或采摘植物果腹。中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能力增强,很多环境资源,如土地、森林,作为无主物开始受到肆无忌惮的侵占与开发,环境利用的功利色彩日渐浓厚,占有资源即意味着拥有财富。近现代社会特别是工业革命开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资源的开发与应用逐渐深入,科学技术与认识能力的提高使人类似乎觉得自己已拥有了改造自然和支配自然的能力,并开始“为自然立法”,大自然沦为被征服、被掠夺的对象。此时,以笛卡尔、康德等为代表的主体性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即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占据着认识论主导地位,把人绝对化,认为人无所不能,认为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一切,过分夸大了人的作用。“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按照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个体本位思想意识去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把个体本位和个人主义推向了极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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