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之为人的向度审视人与自然的整体关系,人根本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或生态共同体的成员,而是与自然界完成的本质统一。人在自然界之中,自然界在人之中:人既自然,自然既人。人与自然本质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着这个世界的本质性存在。环境法必须立足传统,在关注人与人打交道的同时,更应关注人与自然打交道的问题。人与自然世界共生,关爱自然即关爱自己,关爱自己即关爱自然。守候自然世界就是守护自己的人性。守护自然世界不仅是人类不得不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也是实现人之为人存在的必由之路。环境法必须营造“一个改变精神状态的社会和文化环境”[16],构筑一种全新的价值体系。
首先,从法的目的价值维度看,环境法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公平和正义。总体来讲,即是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权利的前提下,在整体上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必须确立自然相对于人的优先性,在人与自然的矛盾无法协调时,要明确取舍的标准。人不能为自然界立法,人也没有能力改变自然规律。人类无法毁灭自然,毁灭的只能是自己。
其次,从法的社会价值维度看,环境法必须给予环境安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给予足够关注。环境安全是地球生态圈成员的生存基础,也是环境法的底线价值。环境法的制度和规范都贯彻着环境安全的主旨,可以说它是环境法的逻辑起点与归宿。[17]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人类在满足一定的发展需求的同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利用必须合理化,不能损害自然的利益,保持自然界的自我恢复能力和生态平衡。本质上来说,当“天理”无法战胜“人欲”时,实用主义不是最佳的首选至少也不是最坏的选择。
从法的伦理价值维度看,环境法必须通过强行性法律规范,将自然权利理念和人类对自然应有的道德关怀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为人们的自主意识和自觉行动,在全社会树立自然伦理的道德标准。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将环境法对自然界的道德关怀从形式正义转化实质正义。
自人类步入文明社会以来,法一直承担着三种关系的调整,即使有时我们不愿意承认和理性面对,即:人与神关系(神法)、人与人关系(人法)和人与自然(自然法)关系。现代文明之前,古今中外,很多世俗法本质上是调整人与神关系的法,时至今日,某些穆斯林国家法中这一传统仍然传承。以中国为例,古代的世俗法表象是调整皇权与民权关系的法,但皇权来自上天,“君权神授”思想本质上已经固化了世俗法对上天(神)应遵从的某种道德义务;步入现代文明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迅猛提高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了确立“民权”的合法性来源,人类用现代科技理性试图证明神权的虚无和不合道义,于是,一切以“民(人)”为本的思想外化为实用主义驱动力和打着“人权至上”的招牌为现代人所接受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随着现代文明的异化和人类发展悖论的出现,一种全新的以立足于“人与自然”关系调整法学思维必然会替代现有的以“人与人”关系调整为导向的法律思维,这也是环境法必将成为法学研究的显学重要前提。这种以全新环境伦理观为支撑的法学理论和价值观念必将会对传统法学理论、价值观念和架构的实现改写。在“人法”理论占绝对统治地位的现代社会,环境法肇起所引发的对传统法价值观念的冲击,不啻于是一场改变传统法未来走向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