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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

  

  其次,引发了传统法学思维方式的改变。在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下,源于西方的传统法学奉行个人主义思维方式,采用个人主义的眼光思考社会问题并提供法律解决方案,但过度崇尚个人主义却导致了社会问题的复杂化与多样化。[21]人类伦理观转变到生态中心论之后,法学的思维方式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逐渐从个人主义转向强调人与自然整体主义的转变。这一转变集中体现在现在大多数国有关循环经济、环境影响评价及生态鉴定立法中开始对破坏人与自然整体利益的个人与经济体行为进行限制和惩处方面。


  

  第三,引发传统法学理论价值观的改变。传统法学理论建立于现代社会(始于工业文明时期),它完全契合了现代社会的伦理观与价值观,被人们视为造成现代人类环境危机的罪魁祸首。环境问题凸显后,人们提出了一系列应对危机的理论与策略,被称之为后现代理论,该理论主张人类应走向以适应自然法则要求的生态文明。“这种文明是主体对客体的适应,是主体通过按照客体的要求约束自身行为而达成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自然’状态”;在环境危机面前,“人类不得不迎接生态文明的时代,我们必须对法律被决定这一点有更全面的认识,必须把法律被决定上升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并按照法律被决定的判断设计新的法律制度或调整现有的法律制度,构建新的法学理论或对现有的法学理论框架、原理、命题等做相应的调整或补充”。[22]可见,人类社会步入后现代时期之后,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已开始受制和服从于自然规则,法律规则已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规则,更应是体现自然运行规律的自然法则。


  

  中国开始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以来,在现代法治理念革新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圈可点的进步。但不可否认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中国法治模式对现有制度设计与法律理念都是以满足人的经济发展和需要为基点,体现出严重的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倾向。对自然价值缺少足够的道德尊重和人文关怀。以环境法为例,在环境立法方面尚未真正将尊重、平等对待自然与建设生态文明确立为指导思想,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只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这虽然表明了对自然价值的某种重视,但仍然是以人和社会的经济发展作为基点的功利性考量。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生活与生态环境)、人的健康、经济发展不分主次的确定为环境法三大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将经济居于优先地位,自然生态处于为人与社会服务的次位,从而影响环境立法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难以发挥预期效果和实现立法目的。而其他部门立法,更是鲜有尊重和平等对待自然的有关规定,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在环境执法与司法领域。我国许多执法者与司法人员对自然缺乏尊重的态度、对生态欠缺强烈的保护意识,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感与正义不强;另外,还缺少强力的能够秉持自然伦理、进行忠实执法的组织体系和行动机制,不能克服地方保护和经济至上思想意识与行为的阻碍,致使现有的法律与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的保护生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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