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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的边缘

  

  法院采取这种明显违反法律的方式对待某些公益诉讼在于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自己可能带来的麻烦。对法院来说,这些诉讼都旨在挑战国务院或者部委的某些法律和政策,都涉及对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性审查,并且案件的被告都指向了国务院部委或者国家授权的国有垄断公司;不仅如此,有的案件还涉及宪法权利和众多国家机关。对于这种案件,即便只涉及其中一个对法院而言构成重大因素的事实就足以让法院顾虑重重了,更何况这些案件还同时涉及几个这类因素。如果受理这种案件,法院无论怎么判都可能感到为难。对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这些机关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在案件中直接适用宪法权利对中国法院而言不仅是一种罕见的做法,而且还是一种极富争议的实践,对于这种法律问题,法院避之唯恐不及。更让法院可能感到尴尬的是,对这种案件,无论判决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法院都可能面临各种现实的压力。判决国务院部委、国有垄断公司败诉,推翻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即便不是完全不可想象,也至少会让法院面临极大的政治压力;判决原告败诉(正如个别此类公益诉讼的结果一样),诉求经常获得大众支持的公益诉讼原告可能掀起的舆论风暴也可能会给法院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法院而言,对于这种它认为不仅“重大”而且还可能属于“疑难”和“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最理想的处理方式或许莫过于将其直接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但问题在于,对某些公益案件,法院无法或很难以“案件与原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种法定事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干脆创造了拒绝接受案件材料或者“退件通知”这类非法的不予受理决定形式。为了更为干净地甩掉某些公益诉讼的包袱,有时候即便对于可以以法定事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法院也会不按法律要求签发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而采取这种“退件通知”形式。其背后的动机在于,由于公益诉讼的原告无法获得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因此他就无法就案件受理问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这不仅为上级法院减轻了负担,而且还有效地剥夺了公益诉讼原告试图通过上诉程序进一步制造媒体压力的机会。


  

  当然,法院不惜通过明显违反法律的方式将某些公益诉讼排除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这种情况只是法院在无奈之下对公益诉讼采取的一种极端态度。这并不表明,法院会以同样的方式将所有的公益诉讼都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也不表明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无视法律作出不利于公益诉讼原告的判决,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公益诉讼都属于法院所认为的“重大”、“疑难”或者“有影响”的案件,也并不是所有的公益诉讼都那么显而易见,很多涉及诸如消费者权利的公益诉讼从形式上与一般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并没有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法院既没有必要、也无法对所有的公益诉讼进行特殊的甄别。对于法院而言,它重点关注的是那些可能涉及宪法权利、特殊诉讼主体、社会敏感问题以及涉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合法性审查的公益诉讼。这类诉讼往往要集法律上的疑难、政治上的正当性疑问以及舆论压力等诸多因素于一身,法院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火烧身。


  

  应该说,法院对于某些公益诉讼的态度只是其基于自己的能力和利益所作出的本能反应。中国的法院只是政治体制中较为弱小的一个部门,它的法律职权受到诸多的政治、法律和现实因素的限制。从法院的政治使命上说,从一开始它的主要使命就是处理只涉及具体案件利益的社会纠纷,而不是处理公共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冲突问题。从法律上说,法律既没有赋予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广泛权力,也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作出特殊的规定。此外,法院自身还要面临案件飞速增长以及社会对其期望与日俱增的压力。在这些限制和压力的束缚下,公益诉讼可能是很难让法院喜欢的。对法院来说,在那些只涉及“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者只涉及“蝇头小利”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对案件判决显然缺乏实际利益或兴趣,这些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构成其通常处理的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纠纷”,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纯粹是浪费本来就已经稀缺的司法资源;而那些动辄要求其适用宪法或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公益诉讼,又明显超出法院的实际能力,公益诉讼者提出这种诉讼要求显然会让法院难堪。更让法院感到烦恼的是,无论大小公益诉讼案件,几乎从一开始就会伴随新闻的报道和舆论的评论,从而使法院的一言一行都不得不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并且接受公众的检验。在法院本身缺乏处理案件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公开显然并不被法院所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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