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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的边缘

  

  从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出发,公益诉讼是指那些客观上能够体现或实现公共利益的诉讼。单凭诉讼的主体带有公益的目的并不当然能够成就公益诉讼,因为尽管诉讼主体可能声称带有公益目的,诉讼本身很可能并不具有超越个案的价值或者并不会给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因此,公益诉讼的案件应该在客观上确实具有超越个案本身的更高价值,而不能只是局限于个案利益的实现。尽管对于何为“具有超越个案的更高价值”或何为“给公共利益带来积极影响”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看法也会发生变化,但目前中国社会对此还是存在一个比较客观的大致看法:公益诉讼应该是那些挑战目前不合理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大公司和企业的不合理行为,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和法律问题,从而敦促政府履行对有关公民宪法权利、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等方面法律职责的诉讼。换言之,公益诉讼提出的社会和法律问题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能够得到社会和公众一定程度的共鸣和反应。因此,一个公益诉讼是否具有超越个案的价值,是否能够体现或实现公共利益,最终还要取决于社会的承认。


  

  公益诉讼所具有的超越个案的客观价值使得公益诉讼与仅具有个案价值的诉讼形成了鲜明对比,也使得那些虽然也具有公益性但缺乏利益超越性的一般法律援助案件很难被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从公益利益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出发虽然基本上可以将公益诉讼与其他类型的诉讼加以区别,但实际上还不充分,因为如果仅仅根据这两个标准,那么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也基本上可以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肯定是为了公共利益固然毫无疑问,起诉罪犯所具有的防范未来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公益价值也能获得普遍认可。但很显然,这种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并不属于人们心目中的公益诉讼。因此公益诉讼除了诉讼主体的主观目的和公共利益客观方面两个维度外,还有第三个维度:诉讼主体的民间性。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是不具有维护公共利益法定职责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于公益诉讼主体的普遍要求。


  

  国家机关除了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外没有存在的价值。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授权某些国家机关拥有提出某些类型的诉讼(如刑事诉讼、反垄断诉讼等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机关提出这些诉讼既是它们的权力,也是它们的义务。国家机关基于法定职权提出的诉讼具有公益性是天经地义的,并且这种诉讼古已有之。这显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现代意义上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的“私人执行”,发挥公民社会对于法律执行和法律改革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开了诉讼主体的民间性,就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目前经常有人把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环境保护而提起的个别民事诉讼,民政部门替因意外伤害死亡的受害者亲属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也称为“公益诉讼”。这些诉讼从诉讼主体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公益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的效果等方面看确实都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并且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它们也并非寻常的诉讼。然而,这些诉讼的主体本身决定了将它们称为“公益诉讼”并不恰当,这并不是因为这些诉讼本身不具有公益性,而在于它并不符合世界各国关于公益诉讼的通例。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赋予这些机关提起某些民事诉讼的权力本身无可厚非(美国司法部就有这样的权力),但无论如何不能将这种立法本身称为公益诉讼立法。如果将未来公益诉讼立法集中在这个方面,那么无疑与真正的公益诉讼立法南辕北辙。


  

  上述从诉讼主体目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性以及诉讼主体的民间性三个方面大致勾勒了公益诉讼概念的特征,但也必须承认,即便从这三个特征出发,人们对某个诉讼是否属于公益诉讼仍然可能会出现争议,其原因就在于,从旁观者的角度,无论判断诉讼主体是否带有公益目的还是判断案件是否具有超越性的价值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尽管如此,有一点还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诉讼主体的公益目的越纯粹、个人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越小、案件所具有公共利益以及所带来的影响越大,就越是典型的公益诉讼。


  

  二、将诉讼视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


  

  与传统的一般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显得相当不同寻常。这种不同寻常之处并不在于公益诉讼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形式之外另辟蹊径,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这些诉讼形式的范畴,其特殊之处仅在于,在公益诉讼中,诉讼本身被诉讼者当成了一种追求超越个案利益的更高价值目标—公共利益的工具。在公益诉讼中,诉讼者可能仍然追求个案利益的实现,但又总是试图超越这种个案利益;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超越性的利益甚至要完全压倒案件本身涉及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个案利益实现与超越性利益的实现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相关关系。公益诉讼个案的胜诉自然有利于超越性利益的实现,但公益诉讼案件的失败本身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诉讼者追求超越性利益和价值的失败,因为实现它们经常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上的胜诉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通过媒体和舆论即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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