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益诉讼者普遍抱有要求测试法律、发展法律和落实法律的态度,他们并不惮于尝试新的诉讼领域、新的诉讼形式和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公益诉讼者经常会提出各种合情、合法但又似乎不太合常规的“实验性案件”。例如,有诉讼者就以电影院放映的《色戒》遭删节为由起诉电影院和国家广电总局,质疑从未受到法律挑战的电影审查制度;[7]也有诉讼者为了要求国家机关落实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用于尝试状告四级政府、八个政府部门,要求其按照份额为这类学生提供政策保障经费,从而试图开创问责政府的新形式。(注:具体案件可以参见张春蕾:《“两免一补”难普照河北16所民办学校遭歧视》, http: //news. sohu. com/20080727/n258404570.shtml, 2010年6月23日。作者是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之一。)正因为公益诉讼领域是法律的一个试验场,各种法律上似是而非的权利、似是而非的原告以及似是而非的问题也得以不断涌现出来。在公益诉讼中,有人声称在紫金山天文台建设观景台破坏原告“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8]有人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白酒的包装上写明“饮酒有害健康”;[9]有人状告深圳警察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标语侵犯河南人的名誉权;[10]还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持有非法流出中国的洛阳龙门石窟佛手的美国居民返还中国文物;[11]甚至还有人以松花江以及生活在松花江的鱼类的名义起诉松花江污染制造者。[12]
由上可见,公益诉讼者在运用法律、发展法律、保护公共利益这一理念的驱使下,无论在诉讼目的和手段上,还是在诉讼内容和形式上都表现出了极强的个性和特色。公益诉讼志存高远,但又脚踏实地;追求法治这一严肃主题,但同时又显得精彩纷呈。在公众眼中,公益诉讼是严肃的法律领域一道经常富有戏剧性的亮丽风景,尽管在法院的眼中,它可能仍然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
三、法院的不能承受之重
公益诉讼是公民为了公共利益这一崇高目的而采取的法律行动,人们对于法律的守护神—法院自然寄予了无限的希望。人们希望法院不仅能够通过公正司法擦亮法律这一公益诉讼的利器,而且还希望它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支持公益诉讼。西方某些法治国家的法院在推动公益诉讼方面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更是提高了人们的这种期望。然而,10余年的公益诉讼实践表明,中国法院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承担起人们期望的角色。
中国公益诉讼的现实是,公益诉讼的胜诉率相当低,公益诉讼不被法院受理的案例也比比皆是。[13]如果从法律上说,诉讼的胜负要取决于很多因素,那么败诉率高本身并不能完全说明法院不支持公益诉讼;即便公益诉讼不被受理的比例高也并不一定可以表明法院无视法律故意将公益诉讼拒之门外,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很多公益诉讼案件可能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或者原告确因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具备起诉资格。然而,这种推理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对公益诉讼的态度并不是太积极,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经常显得疑虑重重,有时甚至避之唯恐不及。
我们至少从法院处理某些公益诉讼的一个方式可以看出它的态度。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者的诉状等诉讼材料之后,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决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该裁定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对某些公益诉讼创造性地作出了第三种选择:拒收或者退回起诉材料。这种处理方式的一个特点是,法院既不出具正式的法律裁定书,也不告诉起诉者不予受理的真实理由。这种处理方式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由于没有正式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起诉者对于法院的不受理行为无法提起上诉,起诉者的上诉权就这样被无端剥夺了。
这种做法并非仅仅是个别现象。2006年“杨世建诉人事部年龄歧视案”最后的结局就是这样,原告将案件材料寄送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便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2007年由笔者所在的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小箐诉教育部、财政部等对民办学校学生歧视案”以及2009年该所发起由笔者担任代理人的“廖奇诉北京盐业公司垄断案”[14]的结果也是如此,这两个案件最后都没有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而只是收到了它的“退件通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小箐诉教育部、财政部等对民办学校学生歧视案”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受理决定之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责令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或者自己受理此案,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开始仍拒绝接受诉讼材料,只有在律师的一再要求下才勉强接受了材料,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它只是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退件通知”而已。[15]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对于此类公益诉讼可以说采取了蛮不讲理的态度,为了将这类案件拒之门外甚至会完全无视《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