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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律规范:内涵、形式与价值偏好

  

  追求政治秩序。 规则、规范的直接目的在于调整、维护或巩固秩序、保持政局稳定。 追求政党政治秩序与政局稳定,理所当然成为政党法律规范首要价值追求。 因此,政党法律规范要求法律至上,以法律作为规范与调整政党政治秩序的主要手段,以法律来约束政党行为、保持政党政治秩序与政治稳定;要求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尊重宪法和法律;要求政党自律,甚至在政党内部也要贯彻“法制”原则。 如果政党违法,就会被贬为“非法”政党。 但是,从民主政治角度看,政党法律规范应当是“良法”而非“恶法”;政党法律规范是调整政党政治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但也不可忽视政治伦理、政党内部规范在调节政党政治秩序方面的作用。


  

  追求相对自由。 从根本上看,政党是自由的必然产物,追求自由是政党的天职,无自由便无政党。 英国学者蒲莱士认为:政党之在自由国家,乃为必生之组织。 未有自由国家而无政党者,苟无政党则代议政治无由运用。 一般而言,政党自由包括内部自由与外部自由两大方面,涉及到政党组织自由、活动自由、入党自由、退党自由等许多问题。 但对政党法律规范而言,政党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一方面主张政党可以自由建立、自由活动;另一方面又强调政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尊重现有的民主宪政秩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或有关法律在规定政党自由的同时,也设置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涉及政党组织原则、组织结构、党员人数与区域分布、政党经费、登记程序等许多方面的内容。 如韩国、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要求政党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区域性政党成立,要求政党登记;德国基本法规定,政党宗旨或党员行为不能危害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与共和国的存在。


  

  主张防御性民主。 政党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又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导者,毫无疑问,民主理应成为政党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追求。 什么是民主? 从制度意义上讲,民主的本质在于人民当家作主、 由人民进行统治; 从形成机制上看,“民主是人们共识和容忍的产物, 它具有一个比较平和的进化过程,它相对独立(如果不是闭关自守的话);在其产生的过程中,各种制度和宪法只具有次要作用。”[4]( P206 )对政党法律规范而言,它主张防卫性民主,强调国家民主与政党民主的一致性,要求将国家的民主原则、民主精神贯彻到政党之中,要求政党活动公开、财务公开,要求党内活动与党外活动都必须贯彻国家民主原则,要求政党不能影响国家民主、不能以民主的方式推翻民主政体等等。 因此,许多国家在宪法、政党法中对政党民主进行规定;美国的政党提名则由州法规定,政党按州法办理、不能党内自决。


  

  主张法律面前平等。 在政治学说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用法, 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4]( P244 )就政党平等而言,只能是理论上的机会平等,因为政党实际上有大小强弱之分、执政与在野之别,各政党之间存在差异是一个客观事实。 政党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是:政党在法律面前平等, 各政党都必须尊重法律,按照平等的法律条件参加选举,同等的条件具有同等的机会。 但实质上,在许多国家,政党在法律面前并不平等;为避免政党林立而引起政治上的混乱,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偏爱大党、限制小党”的价值倾向性,如德国 5% 条款、俄罗斯 7% 的选举条款都具有限制小党的政治目的;英美的小选区制、相对多数选举制等更是偏爱大党、不利小党;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公费补助也只是补助达到一定得票数的大党,而不补助小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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