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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法律规范:内涵、形式与价值偏好

  

  宪法规范。 所谓宪法规范,即在一个国家的宪法中对政党的明文规定。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党入宪”是战后世界政党政治的一个重要现象,这对政党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从历史发展看,有人认为,在宪法中最早规定政党的是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然而,当时政党是作为社团的一种出现的;通过对魏玛宪法的检索,在魏玛宪法中并未发现对政党的专门规定,甚至连政党一词也未提。 也有人认为,意大利是世界上“政党入宪”的第一个国家。实际上,这种说法也不准确。在此之前,苏联 1936 年宪法 126 条规定: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乃劳动者为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而奋斗的先锋队,及劳动者、一切社会组织与国家组织之领导核心。 可以说,苏联 1936 年宪法“政党入宪”了。 总的来说,“政党入宪”主要集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意大利是“政党入宪”的第一个西方国家。 1948 年意大利宪法 49 条规定:为了以民主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公民有自由组织政党的权利。[11]( P1250 )此后,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如 1949 年德国基本法 、 1958 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都增设了政党条款;无论是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军人政府,[1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重视“政党入宪”。 从世界总的情况看,荷兰学者马尔塞文等曾经依据布劳斯坦和弗朗茨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汇编》对 1976 年 3 月 31 日前生效的 142 个国家的宪法(当时有 156 个民族国家),通过计算机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当时 65.5% ( 93 个国家)的国家的宪法中有关于政党的规定,其中规定政党而只允许一个政党存在、或规定某个或几个政党主导地位的占 22.5% ( 32 个国家),没有规定的占 43.0% ( 61 个国家);而宪法中没有政党规定的占 34.5% ( 49 个国家);[14]( P83 )到目前为止,在宪法中规定政党的国家大为增加,苏东剧变后的东欧国家在宪法中都对政党有明确规定。从政党的宪法地位看,世界有关国家的情况可概括为三种情况:一是积极承认一般性政党,肯定政党的积极作用,允许公民自由建立政党,如意大利、德国、法国、西班牙、韩国等。 但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至今宪法中无政党条款。 二是明确禁止所有政党或特定政党,有的国家是全面禁止政党存在与政党活动,所有政党均为非法,这些国家绝大多数是君主制国家或政教合一的国家;[15]有的国家的宪法明确禁止共产党活动,如危地马拉 1956 年宪法 23 条规定:禁止一切偏袒共产主义思想或具独裁制度党派组织成立与活动;有的禁止法西斯政党活动,如意大利宪法附则第 12 条;有的禁止排他性政党成立,如巴拿马 1946 年宪法 103 条规定:任何以性别、种族、或宗教为基础成立之政党,均属非法;有的禁止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政党,如德国基本法第 21 条第 2 款、俄罗斯 1993 年宪法 13 条第 5 款。 三是明确规定特定政党的优势地位, 如缅甸宪法 11 条规定: 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是惟一的政党,它领导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上都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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