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理解政党法律规范的基本内涵,须正确理解三个相关问题:
( 1 ) 规则 ( rule )、 规范 ( Norm )、 法 ( law )、 法律( law )四者之间的关系。 规则、规范、法、法律是四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常常被混用,但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厘清这四者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政党法律规范的内涵与特点。 首先,就规则与规范的关系看, 规则不仅包括应然的规则,还包括实然的规则;应然的规则是规范,实然的规则是规则;规则是实然的秩序,规范是当为的秩序。 因此,规则的外延比规范大,规范是一种良好的规则、具有应然性。 按照新社会契约论的说法,规范是“对一团体之成员具有约束力,并且能指导、控制或调整恰当的可以接受的行为的行为准则。 ”[3]( P34 )其次,就规范与法的关系看,规范的外延比法大。 法是“在规定而非描述意义上的一种规范性秩序形式”,[4]( P202 )这说明,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规范是法的基本存在形式;法是一种规则、一种规范。 再者,就法与法律的关系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既包括 “书本中的法”,也包括“行动中的法”;“书本中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行动中的法”即法学者、社会学者等所言的风俗、习惯等。 狭义上的法,仅仅指国家制定法律。 通过上述概念比较可知:政党法律规范是政党规范的一种正式形式, 而不是全部。
( 2 )政党法律规范与党内规章制度有明显区别。 对政党而言,前者属于政党外部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一国之内所有政党具有平等约束力;后者属于政党内部规范,是政党按照“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自行制定的,它只对本党成员具有政治约束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政党法律规范对党内规章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与制约作用,党内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 3 )要准确理解政党法律规范的内涵 ,还必须正确认识其对象特点。 政党法律规范的对象是当代政党,因为二战以后,政党法律规范才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当代政党是一种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来争夺政权、谋取政治职位、影响政府政策,以实现其价值追求(包涵利益追求)的政治组织;“是以抵抗和统合为媒介以达支配的政治组织。 ”[5]( P14 )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从组织属性上看,当代政党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性政治组织,它既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也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在国家与社会中游来游去的“两栖”政治动物,具有国家与社会的双重性格。 其次,从政治功能上看,政党具有代表与集结民意、组织政治参与、制定政治目标、整合社会力量、培养与选拔政治精英、参加竞选、运作议会、组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监督政府、沟通国家与社会等政治功能。 再者,从作用上看,政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可能成为“冲突的力量”,也可能成为“整合的工具”;既可能立党为公,也可能结党营私;既可能成为保守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变革的力量;既可能促进民主发展,也可能实行政党专制。 第四、从政党类型与特点看,当代政党与二战以前的“大众型政党”有明显不同。柯什海默( OttoKirchheimer )根据战后西方政党变化,认为西方政党存在一个从个人代表型的中产阶级政党到代表一定阶层利益的大众型政党、最后到争取尽可能多选民支持的“全方位政党”(全能党)的发展过程;[6]( P177 )梅尔认为“全方位党”从 1945 年开始出现,而 1970 年以后又开始出现一种新的政党类型,即“卡特尔党”。 总之, 当代西方主流政党已发展演变为“全方位政党”、“卡特尔党 ”,国家化 、官僚化 、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这与战前的“大众型政党”有明显不同。 第五、从法律意义上讲,当代政党既不同于“私法人”,也不同于“公法人”,而是“以政权为轴心的政治性社团法人”;[7]( P12 )对违法政党的审判,许多国家不是由普通法院,而是由宪法法院或其他特殊法院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