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 从严格意义上说,《政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政党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对一个国家的所有政党的一般性规定,它具有专门性与综合性相统一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政党法》不是针对某个政党而立,其中一般也不出现政党的具体名称;宪法、选举法、社团法等其他法律中关于政党的一些法律条款属于政党立法,但不等同于《政党法》。 从世界情况看,目前有多少国家有《政党法》,学界说法不一。 有的认为有十多个,有的认为有二、三十个,还有的认为有 100 多个。 到底有多少? 根据我们对《政党法》的理解,认为只要一个国家存在由“国家立法机关针对国内所有政党而制定的基本法律”,不管名称是“政党法”、“政党组织法”、“政党法令”还是“政党条例”,都视这个国家有《政党法》。 笔者通过对书籍、 网页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进行认真搜索、查找与核对,据不完全统计,发现目前有 62 个国家有或曾经有《政党法》。 其中:欧洲有 19 个国家,代表性国家如德国( 1967 年)、芬兰( 1969 年)、西班牙( 1978 年)、瑞典,[16]( P22 )以及俄罗斯等苏东剧变后的国家;亚洲有 20 个国家,代表性国家有泰国( 1955 年《政党条例》)、韩国( 1962 年)、巴基斯坦( 1962 年)、土耳其( 1965 年制定《政党组织法》、 1983 年 4 月又颁布《政党法》)、印度尼西亚( 1975 年《关于政党和专业集团的法令》)、伊朗( 1988 年)、哈萨克斯坦、以色列等;非洲有 19 个国家, 代表性国家有埃及 ( 1977 年)、 尼日尔( 1991 年)、苏丹等;南美洲有 3 个国家,即阿根廷( 1944 年 《政党组织法 》)、巴西 ( 1971 年 《政党组织法》)、玻利维亚( 1999 年以后)。 北美洲有 1 个国家, 即墨西哥 1977 年 《政党组织和选举程序法》。 从《政党法》制定的时间看,阿根廷 1944 年就公布了《政党组织法》,但未实行; 1949 年 9 月月贝隆独裁政权又公布实施政党法律(共 10 条),因此,阿根廷可谓世界最早产生与施行专门政党法的国家。[17]另外,泰国、韩国、土耳其出台政党法的时间都比德国 1967 年《政党法》早。 因此,通常所说的“德国是西方国家第一个制定《政党法》的国家”与“ 1967 年德国《政党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准确的。 从世界有关国家《政党法》内容与形式看,各国繁简不一,有的十几条,有的几十条,相对而言,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的《政党法》比较详细、内容全面、长达万字。 一般说来,《政党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政党的地位、宗旨、作用、组织原则与活动原则,涉及政党的建立与组织、权利和义务、政党经费、政党中止或终止、 违宪政党的惩处等方面的内容,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统一,既规定政党成立与取消的程序,又规定政党的权利与义务;是“预防制”与“追惩制”的统一,既对政党的建立与活动提出预设条件与限制条件,也对违法政党提出惩处措施。[18]( P6 )有些国家的《政党法》如德国、俄罗斯等,对政党提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明确限制分裂性小党或排斥小党。
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选举法是政党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是政党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游戏规则。 从政党的历史发展看,选举法是对政党影响最直接、作用最明显的法律规范;在现代国家,政党是国家选举法规范的主要对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 选举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 也包括相关的一些法律,如美国既有联邦选举法、总统选举法,也有各州的选举法,还有关于竞选筹资、竞选经费使用的法案;俄罗斯既有与政党相关的《杜马代表选举法》《俄联邦总统选举法》,还有《公民选举权基本保障法》;日本、德国、法国等既有选举法,也有政治献金法。 另外一些国家的社团法、人民代表法、税法等也对政党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 总之,选举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规范,共同起到规范政党选举行为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现代政党是选举政治的产物,早期关于政党的法律规范主要为选举法;选举权的普及推动着政党的发展,催生了现代政党;选举法不但规范政党行为,而且直接影响着政党制度。 迪维尔热曾经指出,在选举规则和政党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则:“相对多数、单名投票系统倾向于两党制系统。 ”[19]( P217 )而两轮投票(绝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倾向于多党制系统。 在现实的选举政治中,选举是政党政治的重要环节、是政党执政的逻辑起点;通过合法的选举来赢得执政权,是竞争性政党体制国家政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所在。 因此,选举法不仅对政党的选举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而且对政党制度、政党的选举策略、 政党与政党间关系都有重要影响;通过选举法来规范政党的选举行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政党政治国家的基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