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提上立法日程,有望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专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规定。至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已成定局。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种不同构建模式
在理论界,比较典型的是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建议模式)提出的制度构建模式。在实务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正式启动对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其在实践基础上提炼出的制度构建模式(以下简称海淀模式)相对规范和成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修正案草案则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在特别程序(第五编)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章)中,用3个条文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下简称立法模式)。这三种构建模式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家建议模式的主要内容[1]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专家建议模式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个考验期。参考缓刑考验期限,考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为了促使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并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被不起诉人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可以命令被不起诉人具结并履行如下义务:(1)书面悔过;(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5)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6)认为必要时,命令被不起诉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需要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的,命令被不起诉人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
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连同新罪一起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违反相关命令,检察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相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不再就本案提起公诉。
(二)海淀模式的主要内容[2]
该制度名称被确定为暂缓起诉。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适用案件范围限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必须同时具备“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不致继续危害社会”、“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具有较好的帮助条件”,才可以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
海淀模式同样规定了暂缓起诉有一个考验期,考验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包括一个月和六个月)”。考验期内,定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和考察。犯罪嫌疑人应写出保证书,作出如下保证:(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和考察;(2)遵守决定机关制定的各项监督管理措施;(3)按照决定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生活、工作、学习情况;(4)遵守决定机关关于会客的决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应当事先经决定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