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郭斐飞
【摘要】立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模式,无论与理论界建议的制度模式相比,还是与实务界试行的制度模式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分歧。立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计的诸多不足亟须改进。对于制度名称混乱问题应统一认识,所附“条件”的设置应科学合理,与其他不起诉制度特别是与相对不起诉在逻辑关系上应区分清晰,检察机关裁量权力的运行控制应重点关注,附条件不起诉的制约和救济机制应充分有效,这样,才能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真正得以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构建;完善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附条件不起诉这一颇受争议的司法制度改革创举摆脱了“于法无据”的尴尬处境。然而,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观点仍纷争不断,远未达成共识。本文通过回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历程,将立法确定的制度模式与理论界、实务界典型的制度模式进行比较,指出修正案草案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明显缺陷,尝试提出改进建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
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发端于基层检察机关改革实践。其出现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个别检察机关开始尝试与探索
最早进行相关探索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1992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一名16岁犯罪嫌疑人延期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考察期内,该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5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按照当时规定,实行“免予起诉”,检察机关后来将这一行为称为“诉前考察”。2000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15岁的初三学生实行了暂缓起诉,并开展暂缓起诉的改革试点。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
(二)较大范围内推行与发展
近年来,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得到推行,一度呈现出遍地开花的趋势。山东、河南、长春、抚顺、南京、上海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试点。笔者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各地对这项制度的称谓却不统一,有的地方称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的地方称为暂缓起诉制度,还有一些地方称为暂缓不起诉制度,个别地方则称为缓予起诉制度。一些地方还在试点中将适用范围在未成年人基础上不断扩大,开始适用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这一制度处理的人员和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当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推行也并非一帆风顺。随着对制度探索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该项制度可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逐渐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一种是“肯定”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是积极可行的。一种是“否定”或“谨慎”的观点,认为该项制度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于法无据,是“违法实验”,应当禁止或谨慎推行。伴随着观点的纷争与对制度合法性的质疑,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持慎重或保守态度,有些地方的试点工作甚至一度停滞。
(三)立法中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