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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新罪、旧罪一并起诉到法院,提请审判机关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严重违反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暂缓起诉规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被暂缓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为不再起诉。


  

  (三)立法模式的主要内容[3]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适用案件范围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具备“符合起诉条件”,而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个考验期。考验期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同时规定,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也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三种模式的差异及立法模式的缺陷


  

  (一)立法模式与专家建议模式、海淀模式的主要差异


  

  在制度名称上,立法模式与专家建议模式名称相同,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海淀模式却使用“暂缓起诉”的名称。


  

  在适用对象上,立法模式和海淀模式限定为未成年人,专家建议模式则没有对此作专门的限定。


  

  在适用案件范围上,立法模式规定最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方可适用。专家建议模式范围较为宽泛,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海淀模式则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4]


  

  在考验期设置上,立法模式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海淀模式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专家建议模式为“1年以上、3年以下”。


  

  在犯罪嫌疑人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或义务方面,立法模式与海淀模式相似,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和考察,报告自己的有关活动情况,离开现居住地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以及按要求接受教育矫治。专家建议模式则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命令犯罪嫌疑人具结并履行的义务,比如,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向被害人道歉;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书面悔过;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禁止出入特定场所;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


  

  (二)立法模式的缺陷


  

  修正案草案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案件范围、考验期、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都作出了规定,基本制度架构已经形成。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亟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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