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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上)

  

  同时,暴力抗法的对抗性强,抗法者态度强硬,反复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25例案件中被执行人数次抗法,占案例总数的6.68%,如案例209(湖南法警赴唐山执行,被执行人共7暴力抗法)。暴力抗法的破坏性极大,后果严重,司法权威遭受了重大的损害。例如,2001年全国法院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16]浙江2001年1 -8月中34名干警被打,4辆警车被砸。[18](P242)案例229中合阳法院女庭长被打断7根肋骨,案例20中衡南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被抗法者从8米高楼抛下致残。


  

  概言之,暴力抗法的激烈程度与司法的权威程度成反比,冲突激烈的暴力抗法频繁发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司法能力的不足。


  

  6.暴力抗法具有突发性和一定的预谋性


  

  暴力抗法发生往往较为突然,冲突升级迅速。抗法行为从暴力威胁到实施暴力,从轻微暴力行为如谩骂、威胁、拉扯发展到暴力攻击的时间很短。执行过程中每一环节,法院采取的每一强制措施,在利益丧失、挑唆煽动、执法者言行失当等种种因素的刺激下,都可能迅速引起激烈对抗。而一旦抗法群体形成规模,局面就难以控制。例如案例179,五名执行人员到辛集执行辛集市政工程公司水泥欠款案,被执行方法律顾问等前来阻挠,银行内外陆续聚集百余人,四辆车围堵执行警车,有人叫嚣“砸车”、“打他”、“把钱划回来”。为保护扣划凭证的安全,一名身着便衣的执行人员携凭证趁乱撤离。傍晚,又有六辆中巴车开来将警车围住。至次日凌晨,在有关方面协调下,围攻人员才散去,执行人员被困16小时。


  

  当然,也有不少暴力抗法事件是预谋的结果。样本案例中约有56起由抗法者主动发起,法院难以防范。例如案例81,衡东法院协助永福法院执行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该公司组织60多名职工暴力抗拒执行,8名首要分子被司法拘留后,该公司又聚众冲击法院和公安机关。从样本材料来看,暴力抗法有从突发性向预谋性、组织性发展的趋势。其他方面的资料也提供了佐证,如浙江省台州市2000年1-8月发生的8起暴力抗法均有事先预谋。[31]但如同正文讨论群体性问题所指出,就目前而言,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组织化程度有限。


  

  7.暴力抗法的地域分布广泛


  

  暴力抗法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本文收集的样本案例涵盖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案例中没有贵州、青海等地的事件并不意味着这些地方没有发生过,而是因为媒体的曝光度不足。(注:例如,2002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载明:“对一些地方令人忧虑的执法环境,屡屡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应对的办法不多……”,只是未能搜集到足以成为本文“样本案例”的详细的暴力抗法事件。参见张林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http://www. gzgov. gov. cn/pages/zfgg/showzfgg. asp? id=885,2003年1月15日。)从样本案例来看,暴力抗法事件最多的地区依次为江苏、广东、河南、云南、山东、湖南,案例较少的省份为吉林、内蒙、黑龙江、宁夏、甘肃。司法权威在不同地域均面临挑战的情况引人注目,说明了司法能力的普遍不足。


  

  在一般观念中,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司法能力更强,因为法院通常能获得更为充分的地方财政支持,执法装备更为充足,同时法官专业素质更高,司法行为更规范,‘民众的法律意识更强。但经验材料表明,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也比较严重。因而,不能简单地断言暴力抗法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相关性。暴力抗法频发的地区既可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河南、云南,也可能是经济发达地区。尽管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司法能力可能更强,但经济发展并未推动法治的同步发展。而且,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相比,执行案件的数量即潜在暴力抗法者的基数更大,案件涉及的利益冲突可能更重大、更激烈,暴力抗法者的力量可能更强大,新闻媒体的曝光可能更充分,因此,可收集的暴力抗法案例的数量未必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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