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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上)

  

  2.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


  

  从自下而上的视角来看,暴力抗法是抗法者考虑抗法成本、收益、对法律合法性的认知、守法的正当性、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多种因素后所做出的行动选择。暴力时常被视为激情之下的非理性行为,但其实基本上可以纳入理性分析的框架来解释。暴徒有暴徒的理性,正如在加里·贝克尔看来,罪犯也是理性行动者,而警察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他强调人们会理性地计算违法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当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其他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便可能违法。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何不同,而在于其利益与成本的差异。[4](P63)针对经济分析进路的不足,汤姆·泰勒等学者提出守法动机并非通常认为的惩罚,而是因为人们相信守法是正当的。道德性对于守法的动机影响最大,其次是合法性,惩罚的风险判断充其量只有较小的影响,即威慑对是否守法的激励不强。[5][6]


  

  上述两种进路揭示了被动守法和主动守法两种类型及其行为动机。为什么暴力抗法,换言之,为什么守法,应综合两种进路进行分析,既强调惩罚,也重视激励,尤其需要重视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惩罚主要是对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抗法成本取决于制裁力度和处罚概率,抗法收益取决于抗法成功可获收益与成功概率,因此,暴力抗法的发生是因为制裁力度不足、处罚概率低、抗法成功可获收益大以及抗法成功概率高。激励主要是从正面强调守法的自觉性、道德性以及法律的合法性问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的自觉性、法治建设落后、尚未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以及法律和司法裁决不公正等因素促使了暴力抗法的发生。


  

  可见,惩罚与激励皆指向国家性问题,即国家的强制能力、激励守法的能力和合法性能力不足,且惩罚与激励是国家自上而下实施的。社会的视角与国家的视角汇合在一起。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指司法能力及其运用和建设,而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主要指向民众自身的状况、对司法能力的态度及应对,两者几乎可以转化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换言之,暴力抗法产生的原因尽管是方方面面的,既有抗法者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审判和执行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影响,也有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原因可以整合在国家/司法能力的线索下进行论述。


  

  二、经验材料及初步分析


  

  本文收集了法院执行中暴力抗法的经验材料,力求描绘转型中国法院遭遇暴力抗法的图景,并将其与司法能力进而国家能力相关联,从而展现转型中国的国家能力和司法能力的状况。


  

  考虑到案例一般应说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行为等要素,我们收集了1983-2009年27年间法院执行中遭遇的暴力抗法事件465例(见附录:1983-2009年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案例)。(注:因篇幅限制,附录见http://justice. fyfz. en/art/768600. htm。)之所以将1983年确定为研究的起始时间,是因为收集到最早的暴力抗法个案发生于该年份。收集方法包括实证调查、文献检索和网络搜索。(1)实证调查。2006年7-8月,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并委托调查收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材料,共收集暴力抗法个案8件。(2)文献检索。一是从有关执行的著作和论文中收集到案例5件。二是通过中国知网(www. cnki. net)检索关键词“暴力抗法,法院”搜索到自1983年起的41件个案,案例主要来自《人民司法》、《山东审判》等法院刊物。这是当时报道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渠道。(3)网络搜索。几年来,我们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暴力抗法,法院”(加引号)找到数万个网页,2010年5月1日补充搜索到548,000个网页,我们查阅了所有相关网页及暴力执法的专题讨论,收集了411个案例。这样共收集到1983-2009年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发生的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执法案例465件,其中多数来源于司法机关的新闻报道和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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