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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上)

  

  4.暴力抗法的群体性突出


  

  本文将10人以上参与的暴力抗法事件界定为群体性事件。样本中10人以下的抗法事件共115例,占24. 68%,其中被执行人“单兵作战”的仅60例,占样本总数的12. 88%。从收集的案例来看,10人以下的暴力抗法主要涉及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反映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较为单一。10人以上参与抗法的群体性事件占样本总数的65.32%,其中300人以上的特大群体性事件18次,而且不少案例中出现暴力抗法者反复多次组织暴力抗法活动。群体性暴力抗法频繁发生和难以抑制凸显了冲突的激烈复杂以及司法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的不足。


  

  根据抗法者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暴力抗法的群体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乡邻亲友型。这是抗法群体的主要类型,如案例165(挥柴刀扔砖头,夫妻抗法齐上阵)和案例269(武鸣父子菜刀斧头舞向法官,扬言引爆炸药)。据统计,河南浙川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聚众暴力抗法案件28起,其中16起属于家族暴力抗法案件。[29]


  

  (2)共同利益型。即被执行人和参与暴力抗法者就对抗执行具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大致包括三类:第一,参与抗法者对执行标的本身拥有某种权利,如案例223(海安羊皮收购商煽动客商暴力抗法,客商怕收购商无法偿还收购款而纷纷围攻执行人员);第二,参与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陷入同类纠纷,担心执行成功后自己将面临同样的处理,如案例52(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农场数百名承包土地的农民围攻殴打百余名法官、民警);第三,当被执行人是对地方经济和金融业务有重要作用的企业时,参与暴力抗法的金融机构和党政部门官员与被执行人之间也具有利益共生关系。


  

  (3)领导控制型。即被执行人与暴力抗法参加人之间存在管理或控制关系。这一类型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被执行人是暴力抗法参与人的管理者或领导者,如被执行单位与职工、村委会与村民等,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往往是这些机构的负责人;第二,被执行人是暴力抗法参与者的下级或被管理者,如村干部为维护自己在当地的权威、换取村民支持而在执行活动中为被执行人提供庇护,组织领导暴力抗法,如案例24(宣汉法官执行村民汽车遭村主任殴打)。


  

  (4)雇佣型。即被执行人出钱雇用民工、社会闲散人员、甚至黑社会打手进行暴力抗法,如案例155(湖南法官山东执行,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雇人围殴)。所谓“不明身份”、“社会闲杂、闲散人员”的表达多指此类抗法者。


  

  (5)道德义愤型。即暴力抗法的参与者出于道德义愤,认为法院执行人员或执行工作错误而进行抗法。不少案例中,被执行人煽动群众参加暴力抗法的做法是高呼“法官打人了”,如案例157(成都、南充两地法院执行景州钢丝销售公司财产时遭围攻)和案例235(开封杞县法院依法执行遭暴力抗法)。样本案例中11.94%提到有不少“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围攻或围困,甚至成为执行的主要障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衰落,因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数众多的民众选择不相信法院。


  

  上述类型无疑存在交叉,抗法群体的成员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关系。例如,2002年警方采取大规模行动前,770余人的河南鹤壁集乡“抗法村”屡次集体抗法,[30〕抗法群体即为上述几种类型的复合体。但从上述类型化分析可以看出,群体性暴力抗法是封闭型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地方性集体行动,迄今为止尚未涉及跨地区的集体行动,行动的组织化程度有限。


  

  5.暴力对抗冲突剧烈


  

  暴力抗法的手段激烈,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从样本材料来看,暴力抗法者通常采用的对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1)威胁试探型。如抗法者扬言以暴力相对抗,而一旦发现法院“动真格的”,一般会趋于服从,1983-1990年代初暴力抗法的对抗程度相对较轻,多属于此种情形。(2)暴力对抗型。自1990年代初开始,抗法手段趋于激烈,殴打、组织聚众围攻、哄闹事件明显增多;抗法者的威胁常常随着执行人员坚持执行而转变为实际实施暴力并不断升级,先是谩骂、撒赖、撕扯、推搡,继而对执行人员泼洒污物、拳脚相向、甚至持棍棒、菜刀、铁锨、锄头、鱼叉等器械进行殴打、追打或围攻。至1990年代中期后,抗法手段的暴力程度进一步升级,1998年起几乎每年都有暴力抗法者使用石灰、硫酸、汽油、煤气罐、炸药等危险品的案例,如案例18(被执行人引爆手榴弹,重伤执行干警2人),案例71(燃烧瓶砸警车火烧法警),案例98(两包炸药扔向执行干警,三百余人派出所闹事)和案例266(钉子户阻挠执法点燃自家院)。(3)谤煽动型。一些抗法者声称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人员胡乱扣物、替私人办案、收受贿赂、打人以争得围观群众的同情和支持,或挑起事端、制造混乱而趁乱逃离;也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幕后指挥,以国家政策不公、企业经营困难、下岗职工生活无保障为借口,煽动本单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进行围攻。(4)自损胁迫型。老人、妇女、残障人员等往往拦躺在执行车辆或被扣押财物前哭骂、撒泼,阻止法院实施查封、扣押、拘留等执行措施,甚至还有抗法者自焚或引爆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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