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部分地区法院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况(注:表1中的数据以及本文引用的来自法院系统的统计数据皆包括审判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但由于执行中的暴力抗法占法院遭遇暴力抗法的大多数,因此这些数据有助于对执行中暴力抗法的数量进行判断。如广州法院2003-2007年发生的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法官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参见柴立军、乌耀广、许东劲:《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广州市法学会编:《法治论坛》(第10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暴力抗法主体复杂
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暴力抗法事件占案例总数的68.6%,其中74. 3%为农村(注:本文中农村居民含乡镇居民,农村地区含乡镇地区。)居民;其次是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商事主体,分别占21. 1%和5.12%。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金融机构、村委会和基层党政部门官员参与暴力抗法的分别有4例、3例、4例,金融机构拒不协助,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有5例。
被执行人会通过社会网络,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动员,以便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暴力抗法。例如,与被执行人关系密切的协助执行人,被执行单位的员工或职工,被执行人的乡邻亲友,被执行人所在地方的党政机关官员,甚至黑社会势力。(注:此类抗法案件目前已不少见,比如深圳“冠丰华”曾10次暴力抗法冲击国家机关。1995年,“冠丰华”组织40多人持器械追打执法人员,致使清拆活动被迫中止。参见《10次暴力抗法非法牟利1.6亿,“冠丰华”案5月开审》,《京华时报》2005年5月1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在《对强制执行立法相关问题的论证报告》中指出:涉及暴力抗法程度较为严重的案件背后,往往有涉及黑社会背景人员的介入。)暴力抗法者中年龄最大的90余岁,最小的10余岁,甚至有人故意唆使青少年抗法—“你不满16岁,给我捅死他(指法官),没事”。[28]既有乡野村民、社会闲散人员,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律师、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因此,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呈现出复杂性特征,各阶层、各年龄段的人员都有可能参与抗法。这表明转型中国的司法权威面临着广泛的挑战。
3.引发暴力抗法的事由相对集中
从样本案例来看,发生暴力抗法的事由相对集中。买卖、运输、工程、雇用等合同案件144例,占30. 97%,其中借贷合同案件59例,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合同案件10例;强制拆迁、搬迁40例,占8.58%;侵权损害赔偿案件34例,占7.3%,其中人身损害赔偿31例;计划生育等行政处罚案件24例,占5.16%,其中6件为拆除违章建筑;离婚财产案件15例,占3.66%。其他资料也提供了辅助性说明。调研显示,广州法院最容易遭遇暴力抗法的案件有三类: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是涉及工资及工人生活安顿的案件;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江苏洪泽县2002年以来的暴力抗法事件主要涉及农村责任田承包、农村林木所有权、土地征用补偿、拆除违章建筑等类型。[25]
企业之间的合同案件引起暴力抗法之所以突出,重要原因是半数以上的案件涉及异地执行,党政部门协助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均发生在异地执行时。这显示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阻碍,以及经济增长背后的政治因素对暴力抗法的影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纠纷及权属争议,计划生育、拆除违章建筑等行政处罚案件更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一方面说明了转型中国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调,公共政策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民众对行政部门的不信任,甚至敌视。因此,暴力抗法的发生多“事出有因”,即便并非正当原因;且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暴力抗法与转型中国围绕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具有较强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