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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上)

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 (上)


徐昕;田璐


【摘要】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对暴力抗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关键词】暴力抗法;法院执行;司法能力
【全文】
  

  导论


  

  1980年代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在迈向法治的道路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在此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执行普遍遭遇暴力抗法,且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加强,这一现象远未见衰落。城管、警察、交管、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活动不同程度地遭遇了民众的暴力抵抗,甚至政府、党委机构也受到围攻和冲击,国家工作人员遭辱骂、殴打、非法拘禁的事件时有发生。法院也无例外地遭遇暴力抗法的尴尬,在强制执行环节尤其突出。


  

  暴力抗法是民众对法律尊严与国家权威大胆而蓄意的挑战,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作为终局的救济途径和正义的最后防线,法院本应拥有充分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一切国家机关中最不应当成为暴力抗法的对象。因此,相比其他执法活动所遭遇的暴力抵抗,中国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更突出地反映了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有必要深入追问:法院遭遇的暴力抗法何以发生?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的司法权威为何受到暴力挑战?民众为何以暴力对抗法院、法律和国家?民众的暴力抵抗是否在特定的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法院和国家当如何应对?进而,这种暴力形式的对抗甚至挑战显示了何种深层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切入暴力抗法乃至法律与暴力、国家与社会的一般主题,利用社会新闻作为经验材料,结合实证调查,运用并改进“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的法学研究范式,[1]在描述现象、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概括了转型中国社会冲突的一项重要特征—暴力抗法的普遍化,进而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进行理论建构,力图透过这一现象观察转型中国的司法状况和社会现实。


  

  一、理论框架


  

  (一)概念界定


  

  暴力抗法,指个人或群体以暴力手段对抗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行为。暴力可能涵盖范围广阔的行为,“暴力抗法”中的暴力可简单地概括为物理强制/强力/武力,既包括实际实施强力,已包括以强力相威胁;既包括辱骂等语言暴力,也包括推搡、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物品伤害、杀害等行动暴力;既包括针对人身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包括针对财产的破坏行为;既包括针对他人的攻击性暴力,也包括针对行为人自身的自损性暴力。“暴力抗法”中的“法”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暴力抵抗一般不直接指向抽象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尽管有时也涉及对立法和政策的抗争。“暴力抗法”本身蕴含了抗争者认为执法行为应满足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诉求。


  

  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指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或案外人等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公然对抗执行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协助人员,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这类行为至少包括五个要件:(1)主体为对抗法院执行的人,包括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关联的案外人以及不明真相的群众等;(2)对象为法院执行人员;(3)时间为法院执行过程中,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完毕前;(4)手段为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5)目的为阻碍生效法院裁决及其他文书的强制执行,此外的其他暴力抗法事件不在讨论的范围内,如当事人不满法院裁判或执行而实施报复,当庭抗法或企图以暴力手段影响法院裁判,因诉讼或执行而引发当事人相互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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