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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浅析

  

  (四)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一项交易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集中为前提。因此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过程中,不讨论集中的情形和控制变化问题。


  

  (五)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营业额计算的前提和起点,营业额计算是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后进行的工作步骤。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过程中,不讨论营业额计算规则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起点确定需要纳入计算范畴的经营者,即确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一方,以及确定纳入计算范畴的营业额,即哪些收入应当记入、哪些收入应当扣除,以及计算的比率等。


  

  (六)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者为准,包括作为收购工具的壳公司。因此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关注最终的收购方是谁,也不关注被收购业务实际为哪个经营者持有。实际收购方和被实际收购的业务将通过控制关系纳入营业额计算。


  

  (七)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计算营业额,以确定一项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需要申报。因此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关注竞争评估问题,即一项集中对市场竞争是否以及有多大影响与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无关。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同于参与交易的经营者


  

  在实践中,经营者集中交易非常复杂,不同的交易方式会涉及法律地位各不相同的经营者。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范畴,需要理清经营者集中和交易的性质。经营者集中既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市场力量的集中,同时又表现为一项民商事交易。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范畴和参与交易的经营者并不完全相同。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合同法等民商法规范的是参与交易的经营者。在法律上,理清集中和交易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有助于明晰交易模式、准确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范畴,准确计算营业额并判断一项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集中作为一项交易,其本质在于法律地位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集中交易的民商性质主要体现为3种行为:第一,合同行为,例如,买卖、互易、合营等;第二,主体资本变化,例如,增资、减资、退股、增发、退伙等;第三,主体人格行为,例如合并、分立等。这些行为尽管在形式上体现为不同的民商事行为,但在本质上均为民事权益的交易,也正是如此才被笼统地称为集中交易。作为民商事交易法律关系的要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等。在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商业考虑不会刻意区分交易和集中,但中介机构和执法机关则需要从纷繁芜杂的集中交易行为和文件资料中梳理出反垄断法关注的问题,就必须深刻理解不同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并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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