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浅析
尚明;孔玲;叶军
【关键词】参与集中;经营者
【全文】
一、为什么要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之所以需要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源于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所决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法律体系。根据这个申报法律体系,判断一项交易是否需要申报,一般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该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解决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集中的情形;二是控制权变化。第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达到规定的营业额标准。解决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二是营业额的计算规则。[1]
在具体的申报和执法工作中,这些问题依次体现为:第一,了解交易的情况,以查明是否符合规定的集中情形;第二,了解交易前后控制权的变化,以查明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第三,确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查明营业额计算的起点;第四,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起点,根据营业额计算规则,主要是控制权理论,确定需要纳入营业额计算范畴的经营者和需要纳入计算范畴的营业额。
由此可见,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在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法律法规体系下,判断一项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确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计算营业额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谁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才可能去计算这些经营者的营业额,并确认其是否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主要原因。这个问题看起来非常技术性,但这个问题却是执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的起点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采用何种逻辑和法律技术解决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对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甚至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宗旨的理解,不可不重视之。
二、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几条原则
是否需要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及如何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不同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法律体系下并不完全一致。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执法实践和相关理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营者集中的本质在于不同经营者之间市场力的聚合,体现为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通过某种交易而拥有或强化了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市场力量联合的经营者就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一般体现为,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取得控制和被控制的经营者、[2]以及共同取得同一目标公司控制的经营者。
(三)在同一项集中交易中,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集团内只能有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为集中的本质是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同一公司集团中的不同经营者不是相互独立的经营者。欧盟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表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