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应对不确定性可能是人类所面临的最古老的社会问题之一。[10]以往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对象去观察,从大量的事实中提取简化了的原则与规律。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一向是我们在科学研究中做带的观点。富兰克·奈特说,“我们的任务是把一些有联系的变化整理出一个头绪,也就是说,得出一个具有一致性的结果序列或行为序列,我们把这一序列成为规律。”[11]在面对复杂性的体系时,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大部分“命令与控制式”规制手段是属于这种简单主义方法。虽然,“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随之而来的行政规制成本的增加却一直被法学家们所诟病:其一,决策成本在增加。面对生态系统保护这种巨大而系统的工程,行政部门必须不断地增加“命令”的种类。比如,污染大气的污染物质有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含重金属元素的烟尘、各种酸性气体、硫氧化物、氰化物、一氧化碳、酚、苯类、烃类等。而我国目前的大气质量标准中只针对总悬浮颗粒物(TSP)、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O3)这六种物质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也就是说,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越多的环境质量标准,才能越接近其环境保护的目的。比如,近些年来,为了应对日益紧迫的全球变暖问题,许多国家都将温室气体加入了污染物质的名单,这无疑使行政部门监管的范围进一步被扩大了。然而,这同时也会增加更多的决策成本。更遑论,在实际的管制中,生态系统中的许多部分如森林、河流、土壤都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彼此之间决策冲突所产生的行政成本也会因为规制对象复杂性的提高而随之提高;其二,执法成本也在增加。在对“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中,行政部门不得不花很大的成本去建立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而这支队伍的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各种违反“命令”的行为信息。并且,要求对各个污染源的信息收集必须及时准确,才能达到“命令与控制式”规制手段的目的。无论是决策成本还是执法成本的增加,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这个环境法律规制体系中,信息流通不够顺畅所致。当行政部门需要通过自己的主动作为去收集信息时,巨大的信息收集工作量将成为一座不可逾越的高山。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命令与控制式”的环境法律规制手段中,政府机关缺乏足够的能力去充分收集信息和进行监督检查,这需要巨大的行政成本,以目前的管理体制无法承担。所以,只能采用简化主义的规制方法,针对指标性的污染物质进行监控。况且,复杂性体系之所以称之为复杂性就是因为其是非线性发展的,缺乏可预测性,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会面临着大量的不确定性,由此,为了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尽可能地排除这些不确定性,就只能使用简化主义的规制方法。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来发现在环境法的规制体系中,如何使用简化主义规制方法?产生何种问题?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设立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作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制定相应的名录,其中包括了335种一级或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就是说,这三百多种动物可以获得最严格的保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一方面在猎捕属于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有禁止性或严格限定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为这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比如设置保护区等。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于1989年,只在2003年,将麝科所有种类从二级保护提升至一级保护,此外再无修改过。在确定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分类标准方面,依据的标准是其是否中国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一级)或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二级)的野生动物。这种规制手段的前提假设很明确,那就是通过设定一些具有指标性意义的动物来进行保护,只要保证这些动物的种群稳定,那么就意味着整个生态系统稳定无虞并能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丰富。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虑就会发现。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动态平衡的复杂性体系,以静态的保护方式去维持动态的平衡,能够做到么?作为复杂性体系的生态系统,本身的发展是非线性的,并不存在指示性生物物种与其他物种之间的等比例发展关系。而且,当我们把目光都放在这些指示性生物物种身上时,才能意识得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而如果我们看苍蝇、蚊子、甲壳虫等生物物种的时候,并不会获得这种重要性的意识。所以,与其说重要保护动物的目录制度是在保护生态系统,不如说是保护那些个体的物种而已。以上《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规制手段只是环境法律规制体系中众多的简单主义规制方法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