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的道德体系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义的基础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人为本、扶危济弱、勤俭廉洁、尊老爱幼、文明礼貌、崇尚科学、追求和谐、创新进取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内容,“八荣八耻”正是这些内容的简洁表述。显然,社会主义道德与西方道德和中华传统道德并非绝然对立,而是批判地汲取了两者的长处。她之超越西方的地方显然在她的集体主义、世俗主义取向,西方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个人至上、热衷诉讼和由此导致的过高法制成本、歧视穷人等弊病将得到克服。她之超越传统的地方在于她的民主性、科学性和以人为本。古代中国那种过度依靠道德而避讼、厌讼的做法将得以克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个性发展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道德在科学民主的意义上,与西方的理性主义、人文主义有相通之处。但其处理自我关系、人我关系、人与自然的基本取向又与西方个人主义和对抗主义有本质区别。与传统中国道德相比,社会主义道德的民主精神显然大有进步,但在处理上述三重关系等核心问题上,却与传统道德颇多相通之处。如果把传统中国道德里的“忠君”演变为“爱国”,摈弃“三从四德”、“四书五经”中的反民主成分,则全部传统道德教育可以自然地转化为社会主义道德内容而为我们所利用。传统士大夫的天下国家情怀,在改造其“忠君”成分之后,同社会主义的爱国、集体观念完全合拍。一个中华文化的传统士大夫转化为社会主义者并没有多大的困难。当代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无论如何高喊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其骨子里依然是装着天下国家情怀的集体主义者,其最大的人生价值莫过于为国家民族服务,并得到国家民族的认可。其精神气质与西方的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个人自由主义信念根本不同。就如同西方的左派无论如何高喊公平正义,但在骨子里始终透着自由主义的基因一样。因此,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德治并举模式对西方和中国传统的超越,是建立在开放地吸纳两者优点的基础上。
总体上,只有实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德治并举,我们才能够吸纳西方和传统,又能够超越西方和传统。在这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将同时被强调,个体权利和公共义务将同为正面价值,个性发展和社会发展将同时兼顾,传统文化和西方资源将同时被利用,经济制约和个性发展制约将同时被克服,法的权威和法的公正同时得以实现,社会主义理想和价值也将得以真正落实。
六、促进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已成当务之急
当前, 我国道德失范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各领域、各行业、各阶层都一定程度上受到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污染,道德底线不保,社会公德丧失,基础道德出现严重危机,并由此导致制度扭曲、政策失效、法律虚设、社会矛盾激化。部分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官民对立严重;司法官员腐败,公平正义不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出,民众安全受到威胁;一些教育卫生机构唯利是图,医患关系紧张,师道尊严无存。道德失范又进一步造成轻视甚至蔑视道德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使得失德行为无需经历内心的斗争和挣扎,成为家常便饭。基础道德不保,高尚道德则往往招人怀疑甚至鄙视,社会道德心理进一步沉沦。失德和违法相互促进,沆瀣一气,恶性循环。目前,我国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为合同纠纷案。有人悲观地估计,有近一半合同在签订时就有一方没有打算认真履行。这一数字或许不确,但现实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深受诚信缺失之害,已成明显事实。
当前,我国法律总体上存在过于粗略而需要进一步细致化、复杂化,但我国社会基础道德丧失的情势更为严重。有法不依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更有缺乏道德支持的原因。因此,即便纯粹出于法治建设的考虑,我们也应该将基础道德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可以说, 在现阶段,抓基础道德建设比抓任何其他的立法、司法、执法改革更加有利于促进法治,重建基础道德,实属促进法治的当务之急。当然,基础道德建设与法制改革并无冲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加强道德建设,一般以学校教育、舆论引导、政策鼓励、法律保障等多管齐下、综合用力为宜。就法律保障来说, 首先, 基础道德应该法律化,包括司法化。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物权法、诉讼法等一般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但人们在享受任何权利时,无不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即承担着不损害他人享受同等权利的义务,以及不妨碍社会为了维护权利秩序而进行公共干预的义务。这些法律既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基础道德的保障。在这里,诸如诚信守诺、人人平等、意思自治、有罪必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既是人们应该享有和应该遵守的法律原则,也是人们应该相互恪守的基础道德原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为此,司法审判的依据不仅仅是法律条文,还应该有隐蔽在条文后面的道德原则。法院判决文书不仅应该阐明所触犯的法律,还应该阐明所违背的道德原则。如合同欺诈既触犯刑律,也违背诚信义务;官员受贿既触犯刑律,也违背清廉义务等等。因此,至少在基础道德层面,有必要适当地将法律审判和道德审判有机结合,以便同时树立法律和道德权威,并且彼此加强,相互促进,实现法与德的共治。在西方,各种人权法院和人权判决便更多地体现了道德审判的功能。而在东方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判决书中常有道德准则的适用,违法者失德的评判常常给违法者至为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