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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应实行法治与德治并举模式

  

  道德决非某种非理性的社会习俗,也不是我们想当然认为的纯粹高尚物,现代制度经济学已经证实, 道德本身也是一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人为制度。从根本的和长远的意义上说,道德也是人类社会非常高明的政策和算计。社会提倡利他恰恰因为这种利他在整体上和长远上最为利己。围绕着自我关系、人我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部道德,都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理性的政策。社会学家已经证明,家庭婚姻制度,连同其父子财产关系和道德关系,均是一定社会条件下高明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最符合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东方传统道德对小农条件下东方社会的生存发展,新教伦理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都发挥过至关紧要的作用。一个社会发展和维持什么样的道德,终究取决于怎样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持这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一个社会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建立法治,在多大程度上建立德治,以及法治和德治之间如何结合,只能由这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来决定。只有当法治和德治的结合能够成本最低而又最高效率地解决这个社会的问题,满足这个社会最广大人民的根本需要的时候,这样的法治和德治才是先进的。如果违背这一原则,法律和道德任何一方畸形发展或严重缺失都不可取。在有些发展中国家,所谓宪政法院、司法独立、人权立法一应俱全,而宪政法院受理的案件不过贫民窟的居民是否可以利用居住自由权来对抗政府为美化城市而采取的拆迁政策。在人民最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这种在宪政、人权和司法独立等程序制度上精雕细刻的所谓法制完备只能让人哭笑不得,跟所谓法制先进并不沾边。因此,不论具体情况,一概认定法治先进、德治落后,或者一概崇拜规定细密、技术复杂的法律制度,不过是一种错误的教条。


  

  一般来说,法治和德治恰当结合,可以达到成本最低,效果最好。过分依靠德治将使道德不堪重负。因为人群中总有少数人只接受法律惩罚的约束,如果完全依靠道德,则社会必然要以高尚道德标准来约束全体大众。结果必然是,道德没有约束那些少数人,而多数人则因为过度的道德要求而不堪其累。传统中国曾过分依赖道德而导致对人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扼杀,就是教训。而且,道德原则并非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由于道德天然的原则性、模糊性特点,在分工细密和高度专业化的今天,各行各业的行为规范仅仅依靠道德来规范显然不够。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法律的逐渐细密化是必然要求和趋势。


  

  但我们也不可因此完全走向反面。前文已述,如果社会治理纯粹依靠法律,人类的一言一行都要依靠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又完全依赖违法必究来施行,则法制和法律技术就需要细密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法制的成本也将至不可承受的境地。欧美社会的法律在宗教的“神助”之下树立了稳固的权威,但个人主义权利也被“神助”而至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人人对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看护严格,其边界在无法律明文界定时便要无限延伸。钻法律空子在东方视为缺德,但在西方则为神圣权利。因此,西方法律不得不细密无遗,技术繁杂而成本高昂。美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其人均律师比例全世界最高,法律服务价格令人咂舌。这一状况便天然有利于精英而形成对低收入者的歧视。美国刑事犯罪的定罪率,黑人等少数族裔要远远高于其他族裔。美国后现代法学对美国法制的一项主要批评就是其程序正义往往掩盖了其实体上的不正义。显然,美国的法律因为个人主义的神圣而奠定了法治权威,也因为个人主义的泛滥而至畸形发达,还因为个人主义的失德和技术上的高层本而导致实体上的不公。


  

  四、东方传统道德对于发展现代市场、民主与法治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西方的价值体系以个体为导向。在西方,宗教上的个体通神性,与道德上的个人主义,以及法律上的个体权利,是根本一致的。西方的所谓人权,是指个人权利和程序权利,集体人权和实体人权在西方人看来总不免奇怪,因为要实现集体人权和实体人权似乎总会给个体人权带来威胁。提倡宗教、促进道德和厉行法治,在西方人看来不仅完全没有矛盾,而且相互促进,不可分割。近代以来当西方在世界各地攻城略地、抢占市场的时候,西方人既满足了个体利益,也实现了上帝的旨意,并完全符合其为上帝争光的宗教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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