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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

  

  除了对虚拟财产的主体理解失误之外,《正当性》一文就这个问题的论述方法也出现了逻辑性错误。该文第一个大标题下的第3自然段第5行有“也就是说”的文字。大家知道,从行文逻辑上讲,“也就是说”前后的文字在含义上应该是相同的,只是用语不同而已,但该文在“也就是说”前后的文字中所表述的含义却完全不同。注意看:前边的文字是游戏商“只有将用于运行游戏的虚拟物品提供给游戏玩家,才能实现其财产价值”,这里强调的是游戏商将虚拟物品提供给玩家的重要性。但后边的文字讲的却是虚拟物品只有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财产发生联系、进行交换时,才称得上是财产,才具有现实性。“商家把虚拟物品提供给玩家”与“虚拟物品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联系、交换”是同一个意思吗?当然不是。“实现财产价值”与“财产”是一个意思吗?也不是。但该文却在二者之间画了等号,说前者就是后者。这实际上是在行文中悄悄地偷换了概念。这样的逻辑性错误增加了阅读上的困难,且很容易给读者造成误导。另外,由于这一错误的出现,导致该文关于虚拟物品与虚拟财产的区别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在前文中强调虚拟物品与虚拟财产区别的关键是看虚拟物品是否走出虚拟空间与现实财产进行交换,在这里又说虚拟物品与虚拟财产区别的关键是商家是否提供给玩家,不知道究竟应当以哪个见解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问题,《正当性》一文对笔者的批评充满着矛盾,且逻辑混乱,而且最后给虚拟财产所下的定义与笔者原先的定义并无实质区别,可以说在这个问题上该文对笔者文章的批评不得要领。不过,笔者也认为原先的定义不太准确,但与《正当性》一文所讲的原因不同。在《不当性》那篇文章发表之后,笔者对虚拟财产问题又进行过一些研究,发现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土地房屋等虚拟物品的“电子数据模块”其实还不是虚拟财产,因为这些“数据模块”是由游戏开发人员在电脑上敲打出来的实实在在的数字,它们不是虚拟的,而是实在的。只有这些“数据模块”随着游戏程序的运行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影像才是虚拟的,因而,只有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的作为影像存在的武器装备、土地房屋等虚拟物品,才称得上是虚拟财产。笔者在另外一篇尚未发表的题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的文章中就虚拟财产的定义作了详细的研讨,在那里笔者给虚拟财产下了这样一个定义:“虚拟财产,是指作为游戏软件中的软件模块的影像或化身存在于虚拟世界中被虚拟人物掌控和支配的具有虚拟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物或虚拟货币。”


  

  (二)关于虚拟财产的特性


  

  《正当性》一文赞同笔者对虚拟财产所概括的“数据性、局限性、无形性、期限性和动荡性”几个特点,但又认为这几个特点只是虚拟财产具有的表象特征,认为虚拟财产还有另外两个更重要的本质特性,即客观性和现实性,甚至说,这两个特性正是“将虚拟财产归人刑法规制对象的重要理由”。但笔者认为,该文对这两个特性的解释难以成立。


  

  1.虚拟财产有无客观性


  

  《正当性》一文首先从哲学意义上论述什么是客观性,该文认为:“所谓客观性,是指事物、现象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性质”。毋庸置疑,其关于客观性的这个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但遗憾的是,其却未从这个正确的说法中推导出虚拟财产有无客观性的正确结论。该文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存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记录,而电子数据记录本身即具有客观性”。“这些电子数据记录受具体计算机指令和程序控制,在游戏玩家面前展现出栩栩如生的动态效果,如削铁如泥的‘屠龙刀’或具有大规模杀伤力的‘生化武器’……”不知道其是否认为“屠龙刀”这种虚拟财产也有客观性,如果有的话,显然与前边所说的哲学原理不一致。该文也强调,客观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屠龙刀”却是依靠玩家不断地发出计算机指令才能栩栩如生的,如果玩家不发指令,它不但不能栩栩如生,反却无影无踪了。这说明,“屠龙刀”的有无,是依玩家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此,它怎么还有客观性?或许,其所讲的客观性不是就栩栩如生的“屠龙刀”而言,而是就存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中的“屠龙刀”的电子数据而言。然而,“电子数据”如果不经玩家的指令将其运行,就永远是一堆“死”的数据,不会显现出影像。这样一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还表现在哪里呢?换句话说,电子数据若不经人的意志干预,它就是一堆死的数据,只有经过人的意志干预,它才能起死回生。可见,它也不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一句话,虚拟财产不具有客观性。


  

  2.虚拟财产有无现实性


  

  《正当性》一文可能是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把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和现实性对比着论述。该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是其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物理属性,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则是与其社会属性相联系的。”笔者无法理解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是怎么来的。众所周知,只有“物”才会有物理属性。什么是“物”?什么是“物理”?《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说,物有三种含义:一是“东西”,二是“指自己以外的人或跟自己相对的环境”,三是“内容、实质”。物理,“是指事物的内在规律和道理”。[3]那么,虚拟物品是不是物呢?该文也认为,虚拟物品是一堆电子数据或参数。既然是电子数据,它怎么又是物,怎么会有物理属性呢?如果说一堆电子数据有物理属性,那么一段文字有没有物理属性?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现实中的一段文字都没有物理属性,虚拟空间中的一堆数据更不可能有物理属性。可见,《正当性》一文关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的解释难以成立。那么,究竟什么是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虚”跟“实”相对,有“空”、“假”、“无”之意,人们通常使用的“虚无”、“虚假”两个语词,也说明“虚”含有“无”和“假”的意思;“拟”是动词,有“设计”、“起草”、“打算”、“模仿”的意思。把“虚”和“拟”合起来,就有“虚构”的意思。“虚构”是指“凭想象造出来的”,如虚构小说的情节。综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可以认为,虚拟财产的虚拟性,就是虚拟财产虚构的本性,并非是它本身有物理属性。


  

  《正当性》一文认为,虚拟财产的“现实性”是与其社会属性相联系的。至于什么是虚拟财产的社会属性,二者是如何联系的,并没有讲,但其举例说:“当‘屠龙刀’走出虚拟游戏空间,与现实世界中主体的现实利益发生某种联系时,‘屠龙刀’就具有了现实性”。看来,该文是从虚拟物品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上解释虚拟物品的现实性的。然而这样的解释却很难成立。哲学上讲,“现实就是现在存在着的客观实在”;[4]黑格尔说:“现实是本质与实存或内与外所直接形成的统一”。[5]何谓“实存”?《小逻辑》的翻译者贺麟先生解释说,“‘实存’这个名词是‘实际的存在’的略写”,[6]显然,“实际的存在”与“现在存在着的客观实在”是一个意思,换句话说,当下(眼下)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才是现实,才具有现实性。由此可见,现实性是从事物本身的“实存”这个意义上讲的,但该文却从事物的联系上讲现实性,这个见解明显不符合哲学原理。另外,现实的东西是能够感知的,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的。该文说,虚拟的“屠龙刀”能够走出虚拟游戏空间与现实世界相联系,既然它能够走出虚拟空间,那应该也是能摸得着、抓得住的,不知道能否抓一个虚拟的屠龙刀,如果抓不住的话,空说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就很难令人信服。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不可能具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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