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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义决狱与汉代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的理性内容及其惩恶扬善的正义精神是经义决狱产生的理论基础。儒家经典所阐明义理是理性的。一符合理性的原则、道理可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汉代的经义决狱的做法与现代社会司法审判的做法是一致的,如现代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就含有道德行为准则。《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处理各项争端依法裁判适用的依据之一,以及普通法国家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发展的判例法等,都是依据理性原则确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维持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如果一部著作,一种理论,能起到辩是非、惩邪恶之功效,当然可以将之奉为我们、乃至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本杰明·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写道:“我们一些最伟大的法官,英格兰的蔓斯菲尔德,美国的肯特和斯托里,从来都不厌其烦地引证《学说汇编》来支持他们的判决。” {12}76同时他还说,制定法、先例、博学专家的意见、习惯和道德都是法律的渊源。


  

  三、经义决狱是汉代衡平法发展的标志


  

  经义是指汉代被确立为儒家经典的内容及其内容所表达或蕴含的含义。经义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断狱过程中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某些表述或微言大义或对其中的历史事件加以演绎,作为判案依据的司法实践。“经义决狱”是伴随汉代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反映了儒家义理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汉代衡平法产生的标志。“衡平与自然法阶段的首要观念是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是义务的概念;是试图使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是依靠理性而不是专断的规则来抑制司法审判中的随心所欲和消除司法审判中的个人因素。除了法的自由主义之外,法律进化在这个阶段的永恒贡献是通过理性连接起来的诚信和德行的观念,争端化解的伦理性和义务的履行观念。” {13}98经义决狱正是使一定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为法律义务的司法实践活动。


  

  经义决狱现象的产生与汉代儒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儒学的兴盛并普及对汉代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多方面的,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政治、经济,而且也影响了当时的立法与司法。经义决狱现象的产生正是儒学发展的产物。


  

  从儒家经典的影响范围来看,对汉代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除《春秋》外,还有《易》、《礼》、《诗》、《书》等儒家的经典著作。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经义决狱原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又如汉代因时诉讼原则,则是根据《礼记·月令》中有关时令的记载确定的。当然,对汉代处理诉讼案件影响最大的儒家经典著作当属《春秋》,因此,人们习惯上把汉代的经义决狱制度称为“春秋决狱”。但这并不意味着除引用《春秋》处理诉讼案件外,其他儒家经典著作不予引用。


  

  从儒家经典对汉代司法影响来看,其影响范围涵盖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儒家经典著作对汉代立法最直接的影响为因时诉讼原则的确立。西汉中、后期,随着儒学地位的确立,儒学影响逐渐加强,西汉统治者根据《礼记·月令》中有关时令的记载,逐步确立了“春季举冤狱;夏季理薄刑,出轻系;秋、冬严断刑,戮有罪”的断狱时令制度。东汉进一步发展为“春季举冤狱;夏季理薄刑,出轻系;秋季严断刑,戮有罪;冬季顺生助阳止讼”的断狱时令制度。另一立法影响是“亲亲相隐”原则人律。汉代统治者根据儒家关于“孝”的理论而主张的“亲亲相隐”法律适用原则,在汉宣帝时正式确定为法律[2]。儒家经典对汉代立法的影响本文不予详论。


  

  在司法方面,汉代的司法官吏在处理某一具体诉讼案件时,援引儒家经典著作中的某一经文,或历史事件,或对某一历史事件或某一经文进行演绎或引申,并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裁决。经义决狱产生于西汉中后期,兴盛于东汉,并一直延续到三国、两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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