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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义决狱与汉代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统一、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及富裕的社会经济是经义决狱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汉代在存续的四百年间,除经历了西汉末期到东汉初期大规模的社会动荡之外,汉代存续的大部分时期的社会秩序是稳定的、和谐的。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稳定的社会发展到汉武帝时,“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 {5}平准书 社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经学理论研究的兴盛,经学理论的传播为经义决狱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最高统治者尊崇经学,官吏从研究、习读经学人士中产生,民间研究学习经学之风尚形成,以讲经论道为时尚,这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稳定的社会秩序、发达的社会经济使得人们对理性社会生活的追求更为强烈,体现理性的儒家经典著作在人们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愈益明显,经义决狱的产生正是人们对理性社会生活追求的产物。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儒家经典中“义理”也就起到了调整、平衡各种利益纠纷的法律的作用。如果说,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各种纠纷、平衡各种利益所形成的各种有拘束力的判例、律令就是衡平法的话,那么,经义决狱所产生的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就是汉代的衡平法。


  

  二、经学理论是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


  

  《易》、《书》、《诗》、《春秋》、《礼》等儒家经典著作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产生于先秦时期的儒家经典并非出自一人之手,而是经过多人、多次整理、编撰而成,是集先秦人类智慧之大成的著作。其中有关调整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的论述,完全可以成为司法评判的理论依据。“在任何法系,法律本体实为原理……自法律的发展观察,有时法理为政,有时规则操权。因之,世人遂有只认法理为法律的代表者,复有只认规则为法律的实质者。其实两者相需为用,必不能独立自营。” {6}87


  

  《易》,又称《易经》,具有“其文简,其理约,寡能制众,变而能通”的作用,其系辞、卦辞中有关自然、人文规律的叙述,揭示了自然和社会的一般规律,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理论参考。


  

  《书》,指《尚书》。《书》主要记录上古帝王尧、舜、禹与其大臣的对话,其中部分是关于司法方面的对话。如《尚书·大禹谟》记载:“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这段是夏禹与皋陶之间的关于法律适用的对话。该部分确立了三项刑罚的基本原则:一是“罚弗及嗣”,即处罚仅及于犯罪行为人自身,不延及犯罪行为人的子嗣;二是“罪疑惟轻”,即疑罪从轻;三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宽宥罪人,也不枉杀无辜,体现了慎刑原则。《尚书·吕刑》中记述的“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体现的是循实断案、不枉不纵的求实原则。“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体现的是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刑罚原则。“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意即主持断狱者不要靠巧言善辩来折服犯人,应靠公正善良来折服犯人,务使判决准确无误。善于审查发现犯人供词中的矛盾之处,就会使不服罪的人折服。司法案件的裁判者需具有“平良”之品质,在诉讼材料中寻求案件的真实。古代的司法审判离我们已远,我们只能从尘封的史料中去寻找、品味、品读古代的司法审判。正如英国学者密尔松在论述普通法的历史时写道:“无论以现代人的眼光看,它是如何的不能令人满意,但古代地方法院的诉讼方式对每一个争议的当事人和今天一样公正。”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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