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薛宣传》曰:“《春秋》之义,原心定罪。”颜师古注曰:“原,谓寻其本也。”《后汉书·霍谞传》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可见,“原心定罪”的含义在于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然后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处罚的程度、方式。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区别对待的做法,《睡虎地秦墓竹简》已有明确记载,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16}169秦律把故意行为称为“端为”,过失行为称为“不端”。故意和过失行为在法律上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汉律仍沿用秦律的做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后汉书·郭躬传》曰:郭躬对曰:“法令有故、误,(孙)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可见,“原心定罪”的引用与汉代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对汉代的法律适用起着补充、说明作用。
(四)儒家经典部分内容及其微言大义具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
《后汉书·梁统传》记载,东汉初年,百废待兴,为稳定社会秩序,建立良好法律秩序,梁统上疏曰:“子曰:‘罚不衷,则人无所厝手足。’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的引用,有助于维护公平的法律秩序。
《后汉书·第五种传》记载,第五种任兖州刺史时,中常侍单超兄子单匡为济阴太守,渎职贪赃,第五种令兖州刺史从事卫羽收捕了单匡宾客、亲吏四十余人,收得赃款物市值达五六千万钱。第五种即上奏弹劾单匡、单超。单匡贿买刺客任方刺杀卫羽。后任方被捕,羁押洛阳监狱,时杨秉任河南尹,单匡担心杨秉当穷竟其事,密令任方等越狱逃亡。为此尚书问责杨秉,杨秉辩解曰:“《春秋》不诛黎比而鲁多盗,方等无状,衅由单匡。刺执法之吏,害奉公之臣,复令逃窜,宽纵罪身,元恶大憝,终为国害。乞槛车征匡考核其事,则奸慝踪绪,必可立得。”{17}杨秉传后汉桓帝下诏收捕了单匡、单超,廷尉依法予以惩处。
《后汉书·李膺传》记载,李膺任司隶校尉时,汉桓帝宠臣张让之弟张朔为野王令,贪残无道,至乃杀孕妇,闻李膺执法严厉,惧罪逃还京师,藏匿其兄张让宅第合柱中。李膺探知情况后,亲率吏卒破柱收捕了张朔,羁押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张让诉冤于帝,诏膺入殿,御亲临轩,诘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李膺对曰:“昔晋文公执卫成公归于京师,《春秋》是焉。《礼》云公族有罪,虽曰宥之,有司执宪不从。昔仲尼为鲁司寇,七日而诛少正卯。今臣到官已积一旬,私J惧以稽留为愆,不意获速疾之罪。诚自知衅责,死不旋踵,特乞留五日,克珍元恶,退就鼎镬,始生之愿也。”汉桓帝无复言,顾谓张让曰:“此汝弟之罪,司隶何愆?”
从上述两例可以看出,杨秉、李膺引《春秋》等经文内容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起到惩恶扬善、彰显社会正义之作用。
四、汉代经义决狱与英国衡平法之区别
衡平,即公平、公正。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就对此有过许多论述,认为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正,而是源于绝对的自然法则,高于人类法的“自然正义”,要凭人类的理性去发现。{18}145“亚里士多德意识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司法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困难。他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19}11罗马人将衡平法付诸了实践,罗马最高裁判官法就是典型的罗马衡平法。14、15世纪的英国借用了希腊、罗马衡平法的概念,将它发展成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英国的衡平法是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