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维护汉代的法律和秩序,衡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君主专制的封建皇权统治、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秩序就是封建社会法律所要求的秩序,也是社会安定、人民安居、安全的利益所系。对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的维护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据《后汉书·樊鲦传》记载,东汉永平二年(公元59年),时任长水校尉、燕候的樊鲦与羽林监任隗共同审理广陵王刘荆谋逆案。案件审理结束后,樊鲦等依律奏请判处广陵王刘荆死刑。孝明帝刘庄在宣明殿诏见了樊鲦等,孝明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樊鲦坦然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孝明帝面对事实清楚、法明理清案件,叹息良久。在江山社稷安稳与个人私情之天平上,孰轻孰重,身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很清楚。后广陵王刘荆坐谋反罪自杀,此案也随之告结。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是国家长治久安根本利益之所在,非因一时一事感情而动摇。该案中引用的“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中“将”是“谋逆”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的意思是,国君或帝王的亲信、亲属也不能谋逆,如有谋逆行为也将被诛杀。
政令畅通、官吏忠于职守也是法律和秩序的要求。《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的引用,有利于维护国家政令的畅通,促使国家官吏忠于职守。《汉书·终军传》记载,西汉武帝元鼎三至四年,博士徐偃受命巡行郡国期间,擅令胶东、鲁国等地鼓铸盐铁。御史大夫张汤控告徐偃擅做主张,破坏了国家的政令统一、法制统一,应依法治罪。徐偃辩解曰:“《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专之可也。”时仍为谒者给事中的终军认为,《春秋》之义,王者无外。徐偃巡行的胶东、鲁国为国家统治区域,不能称为出疆,不能矫制专行。后将徐偃案交由御史审理,按擅令定罪。《汉书·匡衡传》记载,匡衡食禄之地为汉代临淮郡僮县乐安乡,由于临淮郡地图有误,匡衡多占四百顷土地,年多收租谷千余石。司隶校尉、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并说“《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匡衡因此被贬为庶人。多占国家的土地,危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就破坏了应有法制平衡,因此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儒家经典的有关记述及其微言大义对汉代法律的适用原则具有补充、说明作用
“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原心定罪”等儒家经典的记述对汉代法律的适用原则起着补充、说明作用。
《公羊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的经义条文的含义在于反对诛族连坐的刑罚政策。从法律上禁止连坐,西汉初期已经确定,《汉书·高后帝纪》记载:元年(前187年)春正月,诏曰:“前日孝惠皇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恶恶止其身,善善及子孙”的经义条文的引用,有利于增强“禁止连坐”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并起到了阐明法理,引史鉴今,补充说明“禁止连坐”法律原则的作用。
《后汉书·梁商传》记载,汉顺帝永和四年(即公元139年),中常侍张逵等控告梁商及中常侍曹腾、孟贲谋逆。汉顺帝认为,梁商、曹腾、孟贲皆忠于朝廷,不可能谋逆,谋逆之事的告发出于张逵等人嫉妒使然。张逵等人知言不用,惧迫,遂矫诏收缚曹腾、孟贲。汉顺帝闻后震怒,急令宦官李歙释放了曹腾、孟贲,搜捕张逵等人。张逵等人的供词牵连了多位在位大臣,梁商担心殃及无辜,乃上疏曰:“《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五帝、三王所以同致康*也。窃闻考中常侍张逵等,辞语多所牵及。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非所以顺迎和气,平政成化也。宜早讫竟,以止逮捕之烦。”汉顺帝采纳了梁商的意见,下令不准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