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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义决狱与汉代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经义决狱与汉代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


程政举


【摘要】汉代经义决狱是以《春秋》、《诗经》等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记述,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客观事物的记述中所体现的“义理”判决案件,进而弥补当代立法之不足,发展、完善汉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实践活动。经学理论是对先秦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公平、正义的成分。经义决狱的产生与汉代经学研究密不可分。经学研究的产生、兴盛为经义决狱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关键词】经学研究;经义决狱;汉代衡平法
【全文】
  

  经学以“义理”为研究对象和宗旨。西汉初期,随着经学研究的兴盛,以经学的微言大义判决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经义决狱也便产生。义者,宜也;理者,礼也;礼者,义也。{1}经学内容所体现的义理,具有符合时宜、事宜,体现了公平、正义、理性的精神实质和理念。汉代将公平合理地处理狱讼案件,并且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的做法称为“理讼”。公平的司法审判能带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面对汉室中兴的良好社会局面,汉宣帝刘询曾感叹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理讼也。”{2}宣帝记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谈到狱案审理时说:“听讼折狱,可无审耶!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暗理迷众,与教相妨。”意即审判案件不可不审慎啊!因为案件判决正当,“理”就会更明了,教化也就更容易推行;案件判决的不正当,则“理”暗众迷,不利于教化的推行。可见,狱讼案件的审判应符合“理”的要求,体现“理”的本质。用时代所公认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处理诉讼案件,以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因而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判例,称之为衡平法。衡平法作为处理案件的一种方法,作为法律产生的渊源之一,并不是特定国家的专利。正如英国学者密尔松所说:“通常的理论解释是任何一般规则在适用于特殊案件的时候都肯定会产生不公平,因此为了实现更大的公平,实在法的适用必须受某种豁免权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衡平法可能出现在任何法律体系中,而且无须由单独设立的法院管理。”{3}88


  

  一定的社会土壤产生相应的社会事物,汉代的经学研究兴盛为汉代以“义理”审理案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为经义决狱的产生提供了适宜的社会土壤。


  

  一、汉代经学研究的兴盛为汉代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经学开始于孔子删定“六经”。{4}1《诗》、《书》、《礼》、《乐》、《易》和《春秋》合称为六经。战国时,齐、鲁儒学研究较为兴盛,孟子、荀子是其中的代表人物。秦时济南伏生因治《尚书》被授予博士。


  

  西汉初,经学进入了较为广泛的流传时期。西汉王朝建立初期即开始任用儒生治理朝政,秦时文学博士叔孙通略定汉礼仪;汉惠帝时除《挟书律》。汉文帝时派太常掌故晃错从济南伏生受《尚书》,为《诗》置博士。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易》、《书》、《诗》、《春秋》和《礼》置五经博士,经学也因此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昌明时期。《史记·儒林传》曰:“及今上(作者注:指汉武帝)即位,赵绾、王臧之属明儒学,而上亦乡之,于是招方正贤良文学之士。自是之后,言《诗》于鲁则申培公,于齐则辕固生,于燕则韩太傅。言《尚书》自济南伏生。言《礼》自鲁高堂生。言《易》自菑川田生。言《春秋》于齐鲁自胡毋生,于赵自董仲舒。及窦太后崩,武安侯田蚡为丞相,细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而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其后,汉武帝又根据丞相公孙弘的建议,“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1]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已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试,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弟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从汉武帝采取的一些措施来看,官吏的选拔已开始从学习经学人士中遴选,学而优则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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