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辩论教学活动是对法科学生的法学课程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考察,是检验学生综合能力的一块“试金石”。因为我们的辩论教学活动并非以一门独立的课程,而是借助于其他各门法学课程基础上的一种综合性教学活动,学生们要想出色的完成这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不是仅仅掌握了这一门课程的知识即可,而是需要综合其他各门法学课程的知识。除此之外,辩论课程还牵涉到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甚至是肢体表达、形象学等方方面面,这里边有先天的基础,也有后天的积累,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一次考察,并不仅仅是法学知识的考察。所以,这种形式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发现学生的特长和有点,缺点和不足,并通过这种检验,让学生们在学校中就能够明白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在学习生活中去发扬和克服,进而为学生们今后的就业方向做出指引和帮助。
在辩论教学的活动当中,我们可以讲上述抽象的能力转化为具体的学习任务,通过让学生完成确定任务量来达到抽象能力训练的目的[18]。在设置辩论课程的成本方面,我们仅仅需要普通理论课程的一半时间,就可以达到理论课程的效果。因为辩论课程更多的是让学生自己去探索问题、解决问题,老师们需要做的仅仅是在课堂上去给定任务,检查完成结果。至于硬件要求,辩论课程可以说是与理论课程相差无几,而且我校已经在南北两个校区建立了多个模拟法庭教室,不需要我们额外的投入。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大环境下的素质教育,实现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权衡投入和产出比重,我们有必要增设辩论课程,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实力,进而提高学生就业率[19]。
三、辩论教学的基本内涵
所谓辩论教学,是指设置系统的辩论课程,通过循序渐进的模式,让学生逐步掌握辩论知识,熟悉辩论技巧,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不同阶段通过进行不同模式的辩论学习和训练,从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内涵包括法学理论和实践技能两大部分。而辩论教学课程属于典型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课程,只有实现这种“结合” 才能达到实践教学和培养学生法学职业能力的目的,进而达到大学教育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基本教育理念。根据我们长时间的尝试和调研,我们认为应该将辩论教学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设置在大一、大二和大三的课程当中。第一个阶段,就是在本科生大学一年级开设普通辩论赛课程,类似于平时我们所见到的大专辩论赛模式。第二个阶段,就是在大学生二年级开设案例研讨课程,类似于我们平时设置的案例评析课程。第三个阶段,就是在大学三年级开设法庭辩论课程,类似于我们学校组织的天伦杯和参加的理律杯模式。
我们开设辩论课程的最终目标是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所谓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即应变能力等[20]。而这些能力又恰好能够作为我们开设辩论课程的衡量指标。具体来说,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各个方面都具有自己特定的内涵。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能识别和系统地阐明法律问题,系统的阐明有关的法律理论,进行法律分析和推理,用法律理论来解决法律问题。交流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或者文字与他人或社会交换法律信息,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这一能力表现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法科学生应当能使用有效的交流手段,评价交流对象的观点,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建议,确定和执行当事人的决定。谈判能力,是指在解决争议或进行交流的谈判过程中,能言善辩,最终达到满足当事人要求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熟悉诉讼程序的规则,善于运用诉讼技巧,巧妙应对诉讼或主动参与诉讼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是指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能够策划事实调查,执行调查策略,确定事实真相,以及对已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的能力。随机会应变能力,是一种综合的实践能力,它体现了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一种重要的实践能力。仔细分析,以上各种能力都可以在辩论课程中得到解决。逻辑思维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可以通过让学生针对给定的案件事实,自己分析、研究,通过查找资料,阅读法律著述,最终获取有效信息,提出辩护意见的方法进行锻炼。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在我们的辩论课程中更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因为学生们不仅仅要撰写诉讼文书,通过文字表达自己的观点,更要充分运用程序上的规则和各种技巧,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意外问题,在我们的法庭辩论环节进行口头陈述、质疑和辩论,进而达到确立己方观点,驳斥对方观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