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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尝试

重塑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尝试



——从开设辩论教学课程为切入点做起

王政勋;于鹏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
【全文】
  

  一、引言


  

  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


  

  ——孔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姆斯


  

  学者贵于行之,而不在于知之。


  

  ——司马光


  

  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法学教育界已经有多年的讨论。讨论中,有的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1],法学教育应该从本质上认定为素质教育,也即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换言之,也就是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2]。这说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传授知识和培养学术素养的通识性教育,而更是一种培养国家急需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3][4]。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学与习(也即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就显得具有更为强烈的的现实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倾向于培养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学教育重点在于传授知识,而非培养学生的能力;教育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对学生掌握实际工作技能的培训[5]。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抑,他们只知继承和死记硬背,而不懂创造求新,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以形成自己的观点,也缺乏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力,毕业后更缺乏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法科毕业生的能力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少毕业生无法胜任工作……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6]。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在面临全球经济危机的今天,知识代替了过去的资本和劳动力,但同样,知识的分析、判断和运用能力也成为了人们生存和竞争的关键。在这种环境之下,传统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法学教育模式的改变迫在眉睫,而改革的核心工作就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能力,特别是实践能力。


  

  近几年来,我校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的实践性教育逐步增强,越来越注重学与习的相互转化[7]。可是,据现有的教育模式来说,却恰恰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环节。我校是国内现有的五大政法院校之一,法学理论的教学自然不必赘言。就法学实践教学而言,我校同样也是有着相对骄人的成绩。我校早在1999年我校就提出了要加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实务能力的培养方案,又是在国内率先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学校之一,更是全国首家采取研究生进入公检法系统实训教学的学校。正如我们老延大校训里说的:学以致用,立身为公。我们的的确确是将老延大的“学以致用”发挥的淋漓尽致。可是,在这个学与用的转化过程中,我们恰恰忽视了一个细微的环节,那就是我们的辩论教学环节。也许有人认为辩论教学环节无足轻重,并不值得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来设计。但是,就在我们复校三十周年之际召开的校长论坛上,所有与会的校长都提到了辩论教学的重要性,我们的贾校长更是对此格外看重,强调我校有着悠久的辩论传统以及在全国性法庭辩论赛上所取得的光荣成绩[8]。如此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我校长期以来采用的却是“民代官”的教学模式,也就是通过学生社团的民间活动来代替正规的课堂教育。因为,我们没有设计这方面的课程,甚至是连穿插于某一门课程中间的一个教学环节都没有设计,我们所依靠的,仅仅是学生社团组织的辩论赛和一些热心老师的业余辅导。


  

  由此看来,要继续发扬我校的光荣传统,深化我校现有的理论联系实践的教学模式,就必须要对现有教学课程设计加以修改,植入一些重要的元素,而辩论课程的设计就是这些应该增加的元素之一。


  

  二、辩论教学的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实际需要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求法科学生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适应社会工作需求,以降低社会成本[9]。刘勰在《文心雕龙·知音》中说:“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其大意是,练习一千支乐曲之后才能说懂得音乐,观察过一千柄剑之后才会知道如何识别剑器。也就是说要真正懂得或者掌握一种技艺需要反复的练习与观察,同样要想学好一门学问也需要经过多次的理论积累与实践锻炼。因此,为了实现学生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的同步增长,就需要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配合。所以,如果想要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提高学校就业率,就必须要在做好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同时加入实践能力锻炼的环节。 “一支硬笔,一张铁嘴”形象的表述了法科学生应具备的实践素质的具体内容。我们的教育应当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从教师的应用、课程的设置到教学方法和教学硬件的建设,都要围绕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来进行[10],使我们的学生在走向社会时,能够快速融入社会,适应法律工作,从而创造灿烂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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