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辩论教学课程的设计方案
(一)辩论教学课程的探索与实践
我们课题组的老师们都有多年工作在教学活动的第一线的经验。早在课题开始之前,我们的老师们就曾经主讲过理论课程,参加和负责过我校诊所课程的设计和教学,带队指导过全国性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同时还是我校西北地区刑事辩护律师培训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在负责者参与这些教学活动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21]。
在课题开始之后,我们于2009年9月初在我校南校区正式成立的“辩论教学科研课题小组”,成员涵盖了我校从大一到大三的本科生。该课题组的成员选拔是借助于我校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收成员面向全校,我们通过组织笔试、面试等环节从报名学生当中选拔出符合要求的队员,然后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训练。在课程设计方面,我们结合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特点,将学生分成了三个小组,也即是确定了三个教学环节。
针对大一学生,由于刚刚进入大学校门,对于各种新生事物充满了好奇,对于各种活动都有着强烈的参与感和尝试心,当然,他们最富有的还是激情,苦闷之处在于是不知该将如何运用。同时,他们对大学生活也充满了迷惑,他们中的很多人甚至无法适应大学中的生活节奏和学习模式,更多的人对自己的大学生活没有良好的规划,对自己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没有充分的认识。此时,就需要有人去引导他们,通过活动去充实他们的生活,让他们在漫无目的中寻找到方向,为大学生活打开良好的开端。此外,由于是刚刚进入到大学之中,他们的课程相对较少,也没有什么考研、考司考一类的课外压力,所以他们的课余时间也最为充足。所以,此时如果让他们参与到辩论课程之中,无疑是最佳时机。当然,我们并不能急于给他们讲授法庭辩论的技巧,因为他们此时的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并不能够很好的接受法庭辩论的相关知识。于是,我们结合他们的自身特点和法庭辩论所需要的素质,设计了符合他们知识储备的训练方式——普通辩论赛。所谓普通辩论赛,就是在以前大专辩论赛的基础上将规则适当的加以修改,使其符合法庭辩论的外在要求,而在辩论内容上我们则是选取了较为简单的人文命题,比如:不破不立/不立不破;结果比过程更重要/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先成家后立业/先立业后成家;在校大学生创业弊大于利/在校大学生创业利大于弊等等。与我们的课程设计异曲同工的,还有我校现有的社团辩论赛以及各个二级学院自己举办的辩论赛[22],通过这种方式的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为今后学习法庭辩论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针对大二的学生,经过一年大学生活的适应期,他们现在正处于转型后的定型期。也就是说他们现在正在悄悄告别中学时代的那种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而大学中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也正在渐渐稳定。也就是说,此时的学生正处于性格上的定型期,因为大学时代形成的性格将很难改变,将会陪伴他们一生。而此时的他们,业已经过了一年时间的专业学习,对于基本法律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我们此时需要用法律人的道德眼光和职业素质去要求他们,影响他们,让他们在性格形成的时候就能够像一名真正的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或者说是让他们看到真正的法律人应该怎样思考。于是,我们开设了案例研讨训练课程,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件,并通过简明的并且具有说服力的文字表达出来的表达能力。因为此时的学生已经具有了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概念,这时候我们所需要引导的是让他们适应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去思考问题,去处理问题。虽然他们的知识储备不足,但是通过查找资料和交流却仍然可以将给定案件基本情况加以分析,我们要求他们把自己的观点通过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样就可以起到锻炼书面表达能力的目的。同时,该种方式也可以结合大一学生的训练方法,只不过是将辩论题目设定成相对专业化的命题,比如:律师能不能为坏人辩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应否给予严重处罚;我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等等。巧合的是,我校现有的“天伦杯”模拟法庭辩论赛[23],其组织模式虽然超越了我们辩论教学课题组的课程设计,但是却为大二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平台,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其中,训练能力。通过这样的训练,我们可以让学生们将大一时学习的辩论技巧和锻炼的辩论能力和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从而为下一步的法庭辩论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针对大三的学生,他们已经基本形成了稳定的思维方式,并且具备了相对丰富的法学知识,应该说是我们进行法庭辩论教学的最佳对象。因为,大一大二知识积累不够,大四学生们都忙于找工作和考研考公务员,根本没有时间在进行系统的学习。而在大三进行法庭辩论的学习,可以在学期结束之后就派上用场,因为他们马上就要步入大四,就要去寻找工作,而在我们法庭辩论课程中学到的知识和锻炼的能力将会让他们在寻找工作时受益匪浅。于是,我们结合学生们自身的法律水平,以及在前两年辩论课程的学习所积累的辩论知识,设置了极为正规和严格的模拟法庭辩论训练课程。这一课程的设置中包含着各种不同模式的法庭辩论赛模式,比如国内比较常见的“理律杯”模式、“国际刑事法院”模式,“贸仲杯”模式,偶尔也会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陪审团模式”,以此来提高学生们的综合能力[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