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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资本视野下的行业协会自治权

  

  一般认为,互惠关系的特点以重复相遇为前提,在一次性遭遇时每每容易发生背叛,改善的一个办法是重视和建立信用。当“好合作”、“高质量”这些声誉建立和传播时,即使彼此没有过联系的人也会增加信任与合作的可能,而为了保持这种信用,对一次性遭遇的人也不得不按角色规定去行动。郑也夫认为,互惠加上信用,在行为方式上也就更趋近道德,追求信用在主观上是出自对“回头客”的期待,客观上却可能是因为社会中档案记录的健全。这正是通过制度设计克服“一次性遭遇—背叛”的理论根据。{5}50较之于我国明清时期的会馆公所等传统商人团体,现代社会条件下行业协会活动的重点,从限制性的约束规范更多地转向了开放性的行业标准。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组织开展行业服务等级评定等建立行业的信誉机制已经成为宁波市人力协会工作的重点,吸引、激励更多地取代了约束、惩罚,其最终目标是树立社会公众对行业的整体性认可和接纳。


  

  结语:行业协会自治,我们如何创造社会的普遍信任


  

  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行业协会总体建设目标,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2009年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被正式提到议事日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该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2010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4]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曾对法本质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所有迄今为止想弄清法的本质的尝试均告失败,原因就在于其不是以团体中的秩序而是以法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8}因此,以行业协会及其内部秩序为研究对象可以帮助我们探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法条的实效,进而研究法条如何根据实效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普特南在对美国民主参与的研究中曾提出,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内部成员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有利于一个社会形成广泛的普遍信任,普遍信任程度较高、享有高度社会资本的国家具有较高的效率和活力,经济和社会就能够高速发展。这一论断是否能被中国的实践所验证?面对行业协会迅猛发展的势头,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我国目前行业协会自治权在多大程度上形成和增进了社会的普遍信任或许还有待继续观察,但在中国更有价值的问题是,政府在建构普遍信任中究竟可能发挥何种作用还有待做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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