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酬的减免
使用他人的作品应付酬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合理使用等不付酬的情形。因此,并非在所有的情形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都应付酬。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不需要付酬的几种合理使用情形:“(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笔者认为,在上述几种情形中,即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了录音制品中被录制的作品,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过,《付酬办法》未明确这些规定,今后在修订时应予补充。
除以上问题外,我们还应注意,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国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性质、经费来源上明显不同,因此在付酬问题上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规定。在国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一般可分为公益性广播组织和商业性广播组织。[11]公益性广播组织的经费通常由国家拨款,商业性广播组织的经费一般通过广告服务等商业经营来筹集。由于这两类广播组织的设立目的不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公益性广播组织在播放作品时支付的版税应适当减免。例如,《美国联邦版权规则》第253条根据各类广播组织性质的不同而制定了在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而支付报酬的标准:(1)广播作品的非营利性的美国公共广播公司(PBS)每年需支付224.22美元;(2)将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美国公共广播公司每年需支付56.81美元;(3)美国公共广播公司下属的某一广播电台广播作品每年需支付19.16美元;(4)美国公共广播公司下属的某一电台将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广播每年需支付4.04美元;(5)广播作品的美国国内公用无线电台(NPR)每年需支付22.73美元;(6)将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广播的美国国内公用无线电台每年需支付5.51美元;(7)美国国内公用无线电台下属的某一广播电台播放作品每年需支付1.61美元;(8)美国国内公用无线电台下属的某一广播电台将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需要支付0.57美元;(9)如果作品在系列剧中被播放,则应支付双倍报酬。此外,该条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提供作品被使用的记录。但是,如果商业性广播组织要广播作品,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报酬。
在我国,广播电视业的根本任务被定位为“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需求,反映人民的心声,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因此,我国的广播电视业既是文化产业,又是国家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和意识形态宣传的工具。从体制上看,我国广播电视体制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三位一体”,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广播电视机构既是新闻宣传单位,又是事业建设主体,还是行业管理机关;二是“一体多元,双重功能”。广播电视既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又有明显的经济属性;既要满足社会公共服务,又要提供个性化的市场服务,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多种元素于一身,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于一体。[1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性质和经营体制上不同于西方国家,没有区分公益性广播组织和商业性广播组织,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同时还包括一些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及技术经营的收入。由于实际情况不同,不同地区、不同频道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差别也很大。在一些中西部地区,政府部门财政拨款有限,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能靠广告收入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音制品后都以一个标准来支付报酬,将会给落后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带来较大的负担,影响对外宣传任务的完成,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此,《付酬办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显然,该条实际上是要求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向著作权人付酬,这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