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立法权、审查立法内容正当性的实质正当程序理念,最初是在1856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的怀尼哈默案(Wynehamer v.People[8])中确立起来的。1855年纽约州通过立法禁止拥有、出售非医用类烈性酒,如有违反以轻罪论处。被告怀尼哈默因为销售液体酒精违反了该法令而被指控并被罚款。纽约州法院认为,“该法的实施,消灭和破坏了这个州的公民拥有烈性酒的财产权”,“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也违背了宪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的精神,当然超出了政府的权限范围”,[9]从而宣布1855年纽约州有关禁酒的法令违宪无效。怀尼哈默案被称为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发展史上的新起点”。[10]该案不但扩大了权利法案的范围,而且首次基于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宣布立法机构的法令因违宪而无效,这不同于此前基于自然法意义上对法令的司法审查。[11]怀尼哈默案赋予了正当程序条款的实质内涵,被此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所采用。
1868年规定了针对州政府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生效后,援引该修正案的案件诉讼逐渐增多。在1873年的屠宰场案(Slaughterhousse Cases)[12]中,联邦最高法院菲尔德大法官(Justice Field)和布雷德利大法官(Justice Bradley)表达了与判决不同的意见,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美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任何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予以剥夺,一个通过行政许可建立垄断的法律剥夺了公民获得合法工作的权力,就等于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他们的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路易斯安那州关于管理新奥尔良屠宰场的法令就剥夺了屠宰场主的工作权利,因而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因而应宣布无效”。[13]菲尔德大法官、布雷德利大法官关于实质正当程序的论述,为美国的宪法发展“确定了一个新的高度,此后的25年中,宪法历史的许多实质性内容都涉及到这个问题”。[14]
在1883年的胡塔脱诉加利福尼亚案(Hurtado v.California,1883)中,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示,“尽管英国大宪章中正当程序条款仅仅只作为防止行政专制独裁的堡垒,但在美国却还成为了反对立法独裁专横的堡垒,不仅保障程序的形式,而且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15]这一案件被作为先例而遵循,此后因实质性事项的规定违背正当程序法令被宣布无效的案例,不时可见。几乎同一时期,州法院也在进一步发展实质性的正当程序。在1885年纽约州的合租公寓雪茄烟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运用正当程序条款,否决了一条禁止在三户以上共同租用的公寓中生产雪茄烟的法律,认为“由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意味着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工作的地点和方式,对他的选择或工作地点加以限制的法律违反了处于宪法保护之下的基本的自由权利”。[16]
1897年的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Allgeyer v.Louisiana,1897)将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扩大到了契约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首次宣布契约自由是宪法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主张“剥夺一个人的契约自由就是对正当程序的违反,在保证一种从事一般职业或买卖活动的权利和取得、持有、出卖财产的权利中,还必须把订立所有适当契约的权利包括进去”,[17]首次因侵犯了正常程序保护的契约自由而宣布州法令无效。运用实质的正当程序保护契约自由,反映了主张经济放任、反对干预的思潮。自此,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行政活动、立法活动,都必须通过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关卡,实质性正当程序最终成为正当程序条款的有机部分。
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New York)[18]是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质正当程序保护契约自由、反对经济干预的最著名案例。该案涉及的焦点是限制工时的法令到底是“州治安权的合理、公平、适当行使还是对公民个人自由或缔结一个合适或必要劳动合同的自由的不合理、不必要、武断的干涉”,[19]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纽约州限制面包房工时的法令是用州政府的决定代替一个成年工人的自由决定,而且看不出与社会目标有任何合理的关联,纽约州立法因违背实质性正当程序而违宪。此后,在Coppage v.Kansas案[20]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禁止黄狗合同[21]的堪萨斯州法令违宪无效;在Adkins v.Children''s Hospital案[22]中,一个规定哥伦比亚特区妇女最低工资标准的联邦法令被宣布违宪无效。总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奉行经济放任主义,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重点保护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严格审查联邦和州涉及经济管制的立法,频频宣布那些与经济放任主义理论相冲突的联邦和州立法违背实质性正当程序而无效。这一时期因洛克纳案件而被称作洛克纳时代(1890-1936年),洛克纳时代的实质性正当程序重在审查立法是否侵犯私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反对干预经济,因而被称作“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
洛克纳时代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对私人财产权与契约自由的保护,适应了美国当时发展经济的需要。然而,契约自由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强大的雇主与需要一份工作而谋生的雇工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平等,限制工时的法令、保障最低工资的法令、禁止黄狗合同的法令都被认为侵犯了契约自由而宣布违宪无效,看似维护了契约自由,实则堵住了通过立法为身处弱势的工人提供保护的途径。因为,“这些人出于经济上的需要,为了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付出他们的劳动。说他们享有契约自由,真是无情的嘲讽”。[23]这一缺陷也决定了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