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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起源、发展及其实现

  

  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固有弊端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的大爆发,在经济大萧条中临危上任的罗斯福总统开始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新政”。联邦最高法院固守经济的正当程序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保守立场,既不能适应经济危机后迫切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以缓解社会矛盾的紧张形势,同时造成了总统与联邦最高法院的矛盾关系,以至于罗斯福总统提出了一项“填充法院计划”(Court-Packing Plan)。[24]迫于形势,联邦最高法院开始转而支持政府干预经济立法,1937年的西海岸旅馆公司诉帕里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v.Parrish)[25]是这一转变的标志。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自己此前宣布最低工资法无效的先例判决,改而宣布该案所涉的华盛顿州最低工资法合宪有效。这一判决开创了州最低工资法合宪的先河。


  

  1938年美国诉卡罗林产品公司案(U.S.v.Carolene Products Co.)中,涉及到审查国会立法禁止州际运输混合牛奶的立法是否合宪,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不再审查案件所涉立法是否“公正、合理、适当”,即不再采用洛克纳案件所确立的违宪审查标准--立法是否对契约自由构成了“不合理、不必要、武断的干涉”,而是“推定有关支持立法判断的客观事实的存在”,这种“推定合理”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影响普通商业交易的规制立法”。[26]自此,联邦最高法院对经济领域的政府立法采取了推定合宪的立场,而把证明负担转移给反对者。在卡罗林案的判决中,斯通法官(Justice Stone)写下了后来著名的“脚注4”(footnote 4),他认为推定合宪的原则不适用于非经济领域的立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依然要进行严格审查,立法者承担举证责任。“脚注4”为正当法律程序增加了新的实质内容,即自由不局限于经济方面的自由。卡罗林产品公司案标志着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的彻底衰落,同时又预示着正当法律程序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1942的斯金纳诉俄克拉荷马州案(Skinner v.Oklahoma)[27]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实质的正当程序来保护重罪犯的生育权。该案涉及俄克拉荷马州一项对重罪惯犯实施绝育的法令。该案的上诉人斯金纳在10年中3次犯有法令所指的重罪,并被实施绝育。首席大法官斯通在意见中认为,该法令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这种剥夺既是实体上的又是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剥夺指没有依据地相信“犯罪品质的可遗传性应使我们对犯罪采取严格的法律区分”而剥夺罪犯的生育权;而程序上的剥夺指上诉人在遭受残酷刑罚之前没有得到一次听证的机会。[28]


  

  1965年的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则标志着非经济的实质正当程序时代的开始。该案所涉的康涅狄格州法规定:“任何以避孕为目的而使用药物、器材的人,应被处以50美元以上罚款或60天以上1年以下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或监禁”,原告格瑞斯沃德因该法而受到处罚后提起诉讼。联邦最高法院首先界定了已婚夫妇的宪法权利,把婚姻看做一种结社,而结社自由和结社中的隐私权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示权利以外的暗示权利,因而婚姻隐私权也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既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推定法令合宪,而应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法令因非法剥夺了公民的婚姻隐私权、违背实质的正当程序而无效。[29]格瑞斯沃德案表明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复兴,标志着实质性正当程序新时代的到来,即一个关注非经济权利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时代。


  

  在8年后的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中,联邦最高法院把实质的正当程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扩大到妇女的堕胎权。罗伊案涉及到得克萨斯州一项有关堕胎的犯罪法令,该法令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为了挽救怀孕母亲的生命。最高法院认为该法令侵犯了妇女选择堕胎的自由权,应依据实质的正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最终撤销了该案的有罪判决,宣布法令违宪无效。[30]


  

  2003年的劳伦斯诉得克萨斯案(Lawrence v.Texas)则把同性恋关系也纳入到实质的正当程序保护当中。该案涉及到得克萨斯州刑法典规定的鸡奸罪,劳伦斯因在自己的住宅内与成年同性恋男性伙伴发生鸡奸行为,警察发现后将其逮捕,后劳伦斯被州法院以鸡奸罪定罪。劳伦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同性恋关系应该像不生育后代的异性关系一样受到保护,鸡奸是同性恋关系着表达性欲的唯一方式,将这种方式规定为犯罪,侵犯了人们为一定隐私行为的自由,因而最高法院解除了得克萨斯州法院关于两人犯鸡奸罪的判决,宣告二人无罪,并宣布得克萨斯州刑法典中“将同性恋的鸡奸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违宪无效”。[31]


  

  综上所述,正当程序条款在美国经历了一个由最初只具有程序性内涵发展到兼具程序与实质内涵的过程,可以说,正是由于实质内涵才使正当程序条款成为美国宪法中最富生命力的条款。今天,尽管人们或许还在抱怨实质的正当程序内涵模糊、边界不清,但无可争议的是,实质性正当程序作为正当程序条款的有机部分,为保障和发展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已经并且正在发挥重大、深远的作用。正如哈兰大法官(Justice Harlan)所说:“单一的程序保护对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来说是不够的,如果一个公正的程序用来施行一个暴虐的法律,这没有任何好处。当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是通过立法实现时,即使能得到最公正的适用程序,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实质性正当程序已成为防止专横立法的坚强堡垒。”[32]


  

  就实质的正当程序而言,其重点也由最初的维护自由经济转变到后来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质的正当程序不仅被广泛地用来保护美国宪法明示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大大扩展了宪法推定权利的范围,诸如生育自由、堕胎权、隐私权、孩子教养、旅行、婚姻与家庭生活等推定权利也在实质的正当程序保护之下。实质的正当程序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并非立法者所制订的任何法令都能成为法,实质的正当程序成为防止立法侵害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保障,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实质正当程序的违宪审查实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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