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限制城市规划对公民财产权利的规制,是法治国家保障私有权不受日益扩张的公共利益侵害的必要前提。在城市规划实践中执行好公共利益优先、因果关系、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征收补偿等原则是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城市规划与自由市场经济的关系
尼格尔·泰勒在《1945年后西方城市规划理论的流变》中论述了人们在城市规划与自由市场之间的摇摆或者说是城市规划介入市场的深度的摇摆。城市规划作为公权力运用,其介入市场和私有权利的限度一直是一个困扰的问题。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是分配资源最好的方式,哈耶克主张“城市的发展应由市场力量来支配,而不是由政府来规划”[19]。“缩小政府边界”是自由主义者一贯的主张。规划是否一定会阻碍市场的发展,与市场的目标背道而驰?尼格尔·泰勒的结论是:“战后城市开发的分配效果更多的是市场力量的结果,而不是规划的结果。”[20]城市规划的本源是为解决市场经济和私有权利的负外部性。“规划者的功能是纠正市场中的机能失效或促进市场过程。”[21]可见,城市规划与市场可以共融共生。关键在于如何规划,如何处理与市场的关系。
美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以小政府理念治国。但通过笔者的观察,其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规范方面的规定则相当细致和繁杂,政府的管理渗透到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除区划法(zoning ordinance)严格和细致的规定外,笔者另举以下例子来说明其对市场介入的深度。
(一)政府征收(exaction)的规定[22]
地块开发后必然会相应增加道路、学校、医院、消防站、娱乐、市政给排水、警察、图书馆等社会负担。在美国,地方政府可以依照本地法向发展商征收(exact)以抵偿这一影响。政府征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种方式:
第一,土地贡献(dedication)。主要用作但不仅限于开发地块的公共使用目的。如乔治王子郡规定一定条件下发展商须向政府贡献土地用作道路、学校、消防站、警察、公园、娱乐等开发地块内外的公共使用[23]。
第二,承担开发地块内公共设施建设更新的义务,如道路、人行道,给排水管道等。
第三,承担开发地块外的建设更新义务,如道路和给排水系统。
第四,开发影响费(impact fee)。该费用被定义为“向发展商征收的因新开发项目而增加的地方政府额外支付的社会基本服务费用。”
以上四种为基本的政府征收形式。其他的还包括向未开发土地权人征收的社会服务费,以及法典中规定某类土地开发项目(如商业)须向政府贡献土地用作该地优先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建设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24]。
(二)土地预留制度(reservation)
即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某些土地预留,以备一定期限内政府征用并建设公共设施之用。在乔治王子郡该预留期为三年[25]。在三年内,土地权人无权建设该土地并免交土地税费,三年后若政府不征用,则土地权人可开发建设。
(三)建设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