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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革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其一,从股东机构化到股权国际化,公司股权结构将进行深层次调整。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状况,包括股东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比例、股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股权集中(家族控制)——股权分散(经理革命)——机构投资者崛起(投资者革命)——股权国际化(公司治理趋同)。当前,受投资者革命的影响,股东机构化正在或者已经变成了现实,股权结构日益朝着国际化方向迈进。为了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进行投资,各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竞相修改公司上市规则,想方设法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力求在全球化竞争中赢得不败之地。如在美国等国家证券法的影响下,德国已经制定了《资本市场法》,并于1998年颁布了《有关加强企业控制和透明度的法律》,不仅在股东保护方面突破了《股份法》的限制,而且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欲以此增强德国公司法规则的灵活性与竞争力。在争夺国外资本的过程中,有些国家甚至采取了“朝底竞争”(the race to the bottom)的策略,即朝向公司法最低限制、最低条件的竞争。[21]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正是依靠“朝底竞争”策略而迅速成为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风险投资的软猥保甲”、“合法节税的风水宝地”等溢美之词亦充分彰显了离岸公司的竞争优势。


  

  作为资本市场的“神经中枢”,证券交易所在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国际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分立与自然垄断状态被迅速消解,不同地域和国别的证券交易所正在从垄断走向完全竞争状态,即便是最发达的证券交易所,也深刻感受到了竞争所带来的生存威胁。为了吸引境外企业来本国上市,各国证券交易所纷纷推出了国际板并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掀起了以“非互助化”为核心的改制浪潮,并试图通过兼并、重组与收购等途径来寻求和强化自身的优势地位(注: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又出现了新一轮的并购浪潮。如2010年10月25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尝试收购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并很快得到了澳洲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的批准;2011年2月8日,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宣布,将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寻求合并可能;2月15日,德国证券交易所集团和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签署了合并协议,从而成为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在竞争主体上既包括国别之间的交易所竞争,也包括一国境内的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在竞争内容上主要包括上市资源的竞争和交易订单的竞争。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成熟证券交易所市场在掠夺发展中国家优质上市资源方面,可谓不遗余力。如1990年以来,巴西圣保罗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数量持续减少,赴海外上市的企业却逐年增加,巴西最优秀的上市资源几乎被美国企业抢掠一空,这严重制约了巴西证券市场的发展。[22](P129-131)中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优质企业同样是境外证券交易所觊觎的对象。仅2010年,就有当当网、优酷网等40余家中国公司密集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优质上市公司资源的外流现象,让人触目惊心,这也间接说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证券交易所竞争的加剧,使作为稀缺资源的上市公司的争夺趋于惨烈,也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现实压力。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股权国际化趋势将势不可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呈现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多元化格局。


  

  其二,从“经理人资本主义”到“投资人资本主义”,公司控制权结构将发生重大改变。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度被认为是维持公司生命力的秘诀所在。两权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由股东转移至管理层,正如伯利与米恩斯所言,“在公司制度中,产业财富的所有者仅仅剩下象征性的所有权,而权力、责任以及实物——这些东西过去一直是所有权不可或缺的部分——则正在让渡给一个手中握有控制权的独立的集团”,并得出了“控制权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所有权”的结论。[23](P78-129)尤其是随着二战后“经理人革命”的兴起,“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对公司的掌控能力已经相当虚弱,董事会已经演变为元老院式的任命和监督机构。然而,投资者革命与股东积极主义正在悄然改变着上述令人沮丧的局面。在“股东政治”的博弈中,当公司的经理人阶层(特权集团)滥用控制权时,作为“中间集团”的机构投资者最有可能挺身而出进行维权行动,甚至会联合中小股东(潜在集团)共同制衡公司管理层的滥权行为。[24](P41)近年来,世界上出现了解雇经理人的高潮,包括一些著名公司声名显赫的超级总裁迫于机构投资者的压力而无奈辞职。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也纷纷发布自己的公司治理宣言,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CII)的《公司治理政策》、全美教师保险及年金协会(TIAA-CRER)的《公司治理的政策声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的《公司治理核心原则与指引》等,旨在重塑自己公司所有者的地位,抗衡职业经理人的控制权争夺行为,这预示着机构投资者主权意识的觉醒。在当前欧美国家的公司实践中,那种过度强调经理层权力的“管理型公司模式”已经被认为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失败产物,而以行为和角色为核心的“治理型公司模式”成为多数公司的理性选择。在“治理型公司模式”中,高层经理和董事会在决策上真正合作,并积极寻求机构股东的参与。机构投资者不再是公司治理的消极组成部分,而是成了严肃的参与者。此外,电子股东论坛的出现以及网络投票的兴起,催醒了股东的民主意识,激发了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这为股东大会重新注入了新鲜活力。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经理人资本主义”逐渐转向“投资人资本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开始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回归,公司控制权结构面临重大变革。这难免引发“公司治理就是一次历史的轮回”之感慨,也留下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之迷思(注:“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更替与轮回,充分证实了公司治理制度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造的,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事物的逻辑不等于逻辑的事物”的深刻命题。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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