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投资者革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在公司融资方面,投资者革命加速了金融市场化步伐,使得直接融资日益成为公司的主导融资形式,公司的资本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所谓金融市场化,第一层含义是指在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中,资本市场相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规模越来越大,活跃程度越来越高;第二层含义是指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资本市场相对于商业银行体系而言,发挥越来越重要的金融功能,以其架构精巧的杠杆体系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6]在投资者革命的助推之下,不但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互助基金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极为迅猛,而且无论从规模、结构还是产品复杂性等方面考察,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在各国也获得了蓬勃发展。这种现象可以用金融机构的“非中介化”与“非银行化”进行概念描述。“非中介化”又称“脱媒”,主要是指资金从金融中介流向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中心的传统金融体系正在转向以资本市场为核心的服务机构,传统的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逐步弱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多地依靠资本市场承担。“非银行化”则是指原来采取活期存款形式的金融资产纷纷逃离商业银行这个重要的金融中介,转而流向非银行金融中介和证券市场。[7](P36)投资者革命源源不断地为金融市场化提供动力,使得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创业板市场以及电子交易等在内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交易方式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并导致传统意义上在金融体系中占有统治地位的商业银行已经风光不再,其业务模式已经出现了根本性变化。[8](P103-106)资本的跨国流动与投资范围的延展,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融资空间,公司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第三极”的公司时代愈加真实而鲜明。投资多元化时代的来临有望缓解困扰公司多年的融资难题,但创新型金融商品的层出不穷使得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公司的融资出现风险也在不断加剧。


  

  在公司并购方面,投资者革命活跃了公司并购市场,使并购与反并购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一方面,对于并购方而言,资金雄厚、声誉卓著的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主义有助于减缓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抵制行为,从而提高了并购成功的概率。如有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发现,股东积极主义提高了目标公司被收购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提高了11%左右。[9](P362-375)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成为一支防止恶意收购的重要力量。上个世纪80年代,资本市场上的恶意并购盛行,公司治理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由于恶意并购所开出的收购价格一般远远高于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所以分散的中小股东往往很难抵御诱惑,其“搭便车”心理更是加剧了公司治理的“囚徒困境”。经过投资者革命洗礼之后,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比例不断攀升,它们更关心长期及稳定的收益,不希望公司股价因并购而出现剧烈波动。在与恶意并购博弈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发现过去流行的“用脚投票”规则(又称“华尔街准则”)已无用武之地,机构投资者惟有帮助目标公司走出被并购的现实困境,才能够维护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抵制恶意并购的措施种类繁多、不一而足,除了采用“帕克曼”战略、“白衣骑士”、绿色邮件、“毒丸”计划、“皇冠之珠”、“焦土”政策、“金色降落伞”等措施外,[10]它还可以积极促成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绝对多数条款、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限制董事资格条款等作为反并购的制度安排。在机构投资者的努力之下,到了20世纪90年代,恶意并购的迅猛势头得到了缓解,如美国资本市场的恶意并购从20世纪80年代的40%下降至15%甚至更低,公司控制权的市场环境大为改善。


  

  综上所述,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公司融资与并购,投资者革命对公司法制度环境的塑造都是相当深刻的。异军突起的机构投资者,在利益驱动之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地表达自身的权利主张,并会不遗余力地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进而谋取更大的利益诉求。在这种背景下,股东积极主义便破茧而出、应运而生。


  

  二、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挑战着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


  

  所谓股东积极主义(shareholder activism),是指机构投资者凭借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提出股东议案等形式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股东积极主义既包括机构股东积极主义,也包括公众股东积极主义,但一般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是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的,本文亦是如此界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股东积极主义并不是近年内才出现的新鲜事物。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股东积极主义就演进成为西方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并成为公司治理及公司变革的一个重要载体。在新的时空背景下,尤其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股东积极主义又呈现出新的发展动态,对公司法制的影响与冲击愈演愈烈。然而,面对这场方兴未艾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我国法学界却表现出惊人的平静与冷漠,以至于这方面的学术研究成果寥若晨星。因此,有必要“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认真对待股东积极主义这一学术命题,深入挖掘与洞察其对公司法制的现实意蕴。


  

  (一)股东积极主义:一个历史镜像透视


  

  考察股东积极主义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股东积极主义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股东积极主义尚处于萌芽阶段。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发表一份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股东议案。二是向公司的管理者或董事会施压,以求公司的管理或战略做出改变。股东提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弥补或减轻公司的自戕式防御措施;消除董事会分期分级式的董事会任期,从而使所有成员可能在某一次选举后同时被替换;保护股东投票的隐私;将公司公开出售;将董事会主席和CEO的位置相独立;创立一个提名或薪酬委员会等。上个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后期,股东积极主义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普通机构投资者领导下的股东积极主义。在此期间,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废除抵制并购的条例、采纳累积式的投票方式、更多的董事会独立性。在这个时期,机构投资者作为社会资本入市中介的作用日益显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完成了从“用脚投票”的股东消极主义到“用手投票”的股东积极主义的转变。随着2001年安然事件的爆发,股东积极主义进入了以对冲基金为参与主体的历史新阶段。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创新工具和信息技术手段的大量涌现,对冲基金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典型代表。有数据显示,2000年以后超过80%的股东积极主义运动都是由对冲基金发起的,可以说对冲基金已经成为股东积极主义的主要实施力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