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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革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二)网络时代的股东积极主义及其对公司法的挑战


  

  网络时代的到来,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生活面貌,也为股东积极主义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舞台。在传统条件下,股东之间相互交流及参与公司事务都极为不便且成本高昂,而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得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互联网这一廉价媒介进行及时而有效的沟通成为现实。股东相互之间通过网络论坛等形式对公司经营、人事任免及未来发展等进行充分地讨论,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得到了激发。公司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也由单一的现场会议形式向电子通讯会议等多种形式转化,网络投票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及时行使股东权利,由此也引起了代理权授权规则的一系列变化,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趋于激烈。上述变化,对于公司民主的实现有很大助益,从而会更深层地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11]具体而言,在网络时代背景下,股东积极主义给公司法所带来的新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讯表决日趋成为股东大会的主导表决形式,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革。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所有和公司控制的重要连结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伊斯特布鲁克所言,“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显著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12](P63)面对如此重要的制度安排,股东没有理由不去积极行使表决权。但事实情况是,现代的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其股东动辄成千上万,股东事必躬亲地现场行使表决权,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成本高昂,这使得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变得日渐保守和消极。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改变了上述窘境,通讯表决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所谓“通讯表决”,是指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利用电子网络、邮寄投递、电话、电报、传真等通讯手段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进行表决。从性质上看,通讯表决是一种缺席表决,是一种股东表决权的直接行使行为,也是对“一股一权原则”的彻底贯彻。1996年,美国贝灵巧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通讯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1998年,ADO投资者通讯服务公司推出了代理网上投票系统。至1999年,已有多家美国公司利用网络现场实况转播股东大会进行的情况,并允许股东事后利用网络重新观看。


  

  在通讯表决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特拉华州表现出超前的胆识与勇气。早在1989年,特拉华州就准许公司采用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投票,之后在2000年7月1日再度修改该州公司法,将通讯表决的方式扩大至利用国际网络行使股东投票权,赋予了利用通讯方式所为之委托与投票行为与书面投票具有实质相同的法律效力。这等于准许公司可以不必召开实体股东会,只召开真正的“虚拟股东会”即可。目前,美国已有48个州准许公司利用网络作为其通讯投票的方式之一,可以说通过互联网行使表决权,已经成为美国最主要的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在英国,2000年通过的《电子通讯法》规定,发行公司可以电子方式传送与接收信息,这预示着发行公司今后可以接收股东以电子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据统计,2004年的“金融时报100指数成分股”公司中有78家召开了网络股东大会,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占总投票数的31.85%。为了引导股东积极主义行为,英国《公司法改革法案》作出了两项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一是确保那些未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机构投资者能够被公司为了行使其治理权而识别出来,以便解决投票的技术障碍;二是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其投票记录,包括向公众披露,从而迫使机构投资者更好地行使表决权。[13](P116)日本是亚洲地区推行表决权电子化最早的国家,早在1998年索尼公司就成功召开了针对全世界50万名股东的联机电子化会议,并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2001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商法修正案,新设了电子投票表决制度。2005年《日本公司法》诞生后,股东大会电子表决的规定依然发挥着作用。[14](P293)2006年日本司法部发布了电子公告规范的实施细则,规定任何股份公司都可以在其章程中使用电子邮件或网络披露等新手段。根据该实施细则,占据优先地位的特殊信息应当直接通过邮件寄发给股东,而次要信息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披露,只要在邮件中通知股东可供查阅的网络地址即可。[15](P152)法国在2001年颁布的《新经济管理法案》规定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事先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无线的方式现场参加股东大会。[16](P162)上述国家的立法表明,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要求,提高公司法的技术含量,已是大势所趋。


  

  其次,电子股东论坛的诞生,重塑了公司法的代理授权规则,成为推动公司治理进步的重要动力。所谓电子股东论坛,是指供股东讨论公司事项、发表个人意见、参与公司治理的一种网络虚拟空间,它既可能是由公司创办,也可能是由股东提供赞助并进行独立运作。2006年7月,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创办了一个博客形式的电子股东论坛,公司雇员、股东与经理层可以针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在这个论坛里发表评论,这极大地激发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个人创办电子股东论坛方面,曾有人为亚马逊公司创办了一个专门供其股东讨论公司财务信息的电子股东论坛,该论坛对所有公司股东开放,管理层也被吸纳其中。这个电子股东论坛对于改善公司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甚至在论坛的激励下增加了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目前,尽管关于电子股东论坛是否能够改善公司治理的争议仍然不绝于耳,但主流的观点认为电子股东论坛增加了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进行交流的机会与途径,能够将分散股东的意志汇集起来进而形成对公司有价值的提案。电子股东论坛不仅成本极为低廉,而且对股东来说具有高度的可获取性,这有助于调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具有传统公司会议形式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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