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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前文分析,总体上可以对法国非讼程序形成这样一个初步印象:与民事诉讼程序并置于同一法典,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非讼程序基本上具有相同的程序特点,但程序自足性和独立性较弱,诸多程序保障须借助于诉讼程序实现。这种状况是两类程序平衡、协调所必须的。但是非讼程序自身所能提供的基本程序保障,诸如对第三人的讯问、案卷的查阅·复印、判决的告知、上诉等,在法民诉法典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尽管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国民事程序法为我国学界关注较少,法国非讼程序更是极少有人研究,但这种立法体例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却能给我国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带来不少可供借鉴的内容。笔者以为这种启示可以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应当确立非讼程序自身的特点。我国非讼程序虽然以特别程序的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内单独成章,但立法者只是把它视为民事诉讼的附随程序,并无独立的地位{1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就意味着非讼事件审理必须适用民事诉讼的诸多原则和制度,诸如辩论原则、公开审判制度等。以辩论原则为例说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色彩较浓,相关问题尚未显现。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入,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因素逐步落实。把它适用于特别程序章所规定事件,结果就是受当申请人申请范围限制并且由其承担证明责任,这完全违背非讼事件职权主义的特点。实质已经造成申请人申请不能[40]。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我国特别程序中并没有真正确立属于非讼程序自身的特点,仅在一审终审、独任制这些非关键性形式要素上把它作为区别于诉讼程序的特点。


  

  其次,关系人程序保障应成为非讼程序设计中重点关注的因素。这里的关系人包括本案申请人和案外人。在我国特别程序中,关于本案申请人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参照适用诉讼程序的规定。但关于案外人,或者说第三人却根本没有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而且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其说明》来看,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努力[41]。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质是为第三人了解案件并参与程序提供机会,不提供程序保障意味着第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也无法得到救济,是有失社会基本公正的。以修正案新增加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为例,协议双方恶意串通谋求司法确认后第三方如何救济就是这次立法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最后,应注意非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合理转换。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法国非讼程序并没有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是允许当事人上诉,并且把上诉作为非讼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重要途径。这种做法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又建立了二者合理转换的途径。我国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法院发现争议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做法既损害关系人的诉权、违背宪法所定两审终审的基本司法原则,又造成了诉讼成本的浪费。所以,有必要借鉴法国的做法,使二者能够合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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