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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注重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非讼事件虽不存在争议,但总有请求会影响到申请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争议的相对方以第三人身份潜在地存在于程序之外,如何保障这类主体利益是非讼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均采用程序保障的方式来实现对这类主体的保护。不同之处在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不区分申请人与第三人,给予关系人[29]同等程序保障;法国民诉法典则区分出第三人给予单独程序保障。


  

  法国法中第三人的程序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⑴对第三人的讯问。法国民诉法典第27条规定的法官有权讯问第三人从法官角度来看是职权主义的体现,但从第三人角度来看却是它获得事件审理情况的基本来源之一,第三人可由此了解事件的存在。因而,它具有保护第三人的意义。⑵案卷的查阅、复印权。第三人如证明有正当利益(intérêt légitime),可以经法官许可查阅、复印案卷[30]。这一权利旨在保障第三人在事件系属中决定是否参加程序,在裁判作出后决定是否控诉或者提起判决撤销之诉。⑶第三人参加程序。对于权利或义务可能受到将要作出裁判决定影响的人,法官可以命令其参加程序[31]。第三人在参加后成为程序的当事人。⑷判决的送达。非讼判决应当通知利益可能受该判决影响的第三人[32]。只要法官知道这种第三人存在,即便没有对他进行讯问,也必须进行送达。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第三人知悉判决,以能够提出不服。⑸上诉权。在法国法中,对非讼事件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收到判决通知的第三人亦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33],以此给第三人提供参与程序的机会。未收到判决通知的第三人或者仅收到终审判决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4],前一取消之诉提起的期间是判决之日起30年,后一取消之诉提起的期间是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


  

  纯粹形式意义而言,法国非讼程序保障的内容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大体是一致的[35]。不过,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们是存在实质区别的。以第三人的讯问为例,德国家庭及非讼事件法(FamFG)第37条第2款规定,对于损害关系人权利的裁判,法院必须就作为该裁判基础的事实及证据调查结果,预先听取该关系人的意见。听取关系人的意见被视为法官的义务,也被认为是程序保障的“最低限要求”{8};相反,于法国法中是否讯问则取决于法官。再看上诉权,一方面它是关系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另一方面更是引起非讼程序向诉讼程序转化的方式之一;德国法中却不会引起这样的结果,即便是第三人提起上诉也运用非讼程序审理。这些区别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德、日等国家及地区因有单独的非讼程序法典,所以更加注重程序的独立性和自足性;


  

  法国非讼程序因置于诉讼法典中,独立性和自足性相对较弱,它无法提供的程序保障不得不借助诉讼程序实现。


  

  三


  

  非讼事件诉讼化是法国非讼程序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这种现象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的诉讼事件非讼化形成对比,二者不仅表述相反,实质差异也很大。非讼事件诉讼化是申请时因无争议被视为非讼事件,后因争议显现而演化为诉讼事件,从而改用诉讼程序;诉讼事件非讼化却是某些诉讼事件不适于采用诉讼程序审理,转而改用非讼程序予以审理,虽被作为非讼事件但争议仍然存在。不过,后一现象在法国法中并不存在[36]。法国法的这一现象是由民事诉讼法典界定非讼事件时产生的暂定性特点决定的;再者,非讼程序中第三人程序保障较弱,借助诉讼程序为第三人提供救济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理由。非讼事件诉讼化在法国法中广泛地存在着。下面笔者区分第一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予以分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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