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中的非讼程序及对我国的启示
郝振江
【摘要】法国采用的是非讼程序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例。它通过特有规则、严格限定非讼程序功能、维持程序形式的相对性使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在同一法典内做到了逻辑合理、结构平衡;非讼程序体现出了职权主义、非公开审理、不须言辞辩论、注重第三人程序保障等特点,这与德、日等单独立法例特点基本一致,但程序独立性、自足性较弱。非讼事件诉讼化亦是法国法特有的现象,它与借助诉讼程序实现第三人程序保障密不可分。这一立法例的诸多做法对我国目前的
民事诉讼法修订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国;非讼程序;特有规则;启示
【全文】
引 言
2011年初,我国再次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这次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的内容,把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担保物权实现等具有非讼性质的程序亦纳入民事诉讼法[1]。由于这些程序与第十五章规定的大部分事件程序[2]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将它们纳入该章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障碍,但是这些程序性质上异于诉讼程序,如此众多的内容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是否会损害该法典内在制度的平衡,换言之,同一法典内这两类程序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实现协调恐怕是立法者必须解决的问题。
通常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非讼程序存在着两种立法例:其一、德国法例。即制定单独的非讼程序法典,采用通、分则立法结构将所有非讼事件审理程序运用单独的法典予以规范。日本、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亦采用了这种体例。其二、法国法例。这种立法例没有单独的非讼程序法典,各类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集中规定于民事诉讼法典[3]。仅从立法例上来说,我国与法国存在着相似之处。所以,在不改变现有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法国非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或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更直接的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拟着眼于法国非讼程序,深入分析它是如何镶嵌于民事诉讼法典中并实现与诉讼程序协调的,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启示。
一
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一样,法国学理上通常亦认为司法权具有争讼裁判权和非讼裁判权的双重内容。就争议实体问题做出的所有判决,都属于“争讼性司法权性质的行为”(les actes juridictionnels contentieux);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制作特定的文书,参与某种法律行为则属于“非讼裁判权”{1}。前者由诉讼程序予以规范,后者则由非讼程序予以调整。由于法国民诉法典旨在为所有民事法院、商事法院或社会事务法院、不论它是普通法院还是专门法院、提供集中的审判程序规范,作为规范司法权基本内容之一的非讼程序自然也被置于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如何协调这两类程序在同一法典中可能会产生的冲突与重叠,法国民诉法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