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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对国际刑法的影响

  

  与废除死刑同时发展的还有在国际刑法刑罚制度中增加了财产刑。例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24条“处罚”第3款规定:“除监禁外,审判分庭可以下令把通过犯罪,包括用强迫手段获得的任何财产和收入归还其合法的拥有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7编“刑罚”第77条“适用的刑罚”第(二)款规定:“除监禁外,本法院还可以命令:1.处以罚金,处罚标准由《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2.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从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国际军事法庭适用生命刑,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仅适用自由刑,再到国际刑事法院将适用自由刑和附加适用财产刑,国际刑罚制度的这一变化轨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刑法的嬗变和演进路径,在客观上也回应了“废除死刑”的呼声和已经废除死刑国家的观点和要求。在现代国际刑法中,受国际人权法影响,在废除“报复”色彩颇浓的生命刑之外,还突出了财产刑。为了加强刑法的功能和保障人权,更强调了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救济以实现刑法安抚被害人的目的。


  

  三、结语


  

  假如各家学者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进行的两次重要国际审判仍然持有不同观点的话,那么各国之间至少在必须通过最具强制力的刑法手段来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和核心利益问题上已经没有原则性分歧。考虑到各国制度和利益要求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国际刑法实质上也是国际社会中各种政治力量、各种法律理念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合力”的结果,而在这个过程中,国际人权法的影响最为突出和明显。


  

  透过国际人权法推动国际刑法的发展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其背后“人权”和“主权”之间的角力和博弈。各国出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在对人权和主权的追求和偏重方面存在差异也是自然和正常的,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在“维护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从学理层次分析,这种矛盾和冲突的真正根源或许正在于在国际法理论中几百年来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的两大学派[19]之间的竞争关系。主张“人权”的重要性和价值优先于国家“主权”的自然法学者可以从伦理层次论证保护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理念使国际人权法获得了无可辩驳的“正当性”(legitimacy);而强调“国家意志”最终决定国际法效力的实在法学派或许可以反驳称“正义”这个概念本来就具有不确定性,缺乏主权国家同意的国际法难以满足形式层面的“合法性”(legality)要求,其结果只能是削弱国际法的实效和作用。实际上两大流派各有其优长和缺陷,经过对立竞争与妥协融合,最终都将其“法理遗传基因”以“显性的”或者“隐性的”方式传承,在现代国际法各种原则和规则中有所表现,并在不同的情势下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现代国际法的演进和生长。


  

  经过战后60多年尤其是最近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人权法的积极推动下,国际刑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为实现国际正义、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实现国际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应忽视国际刑法的局限性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国际刑法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来自于政治,特别是各国对于其主权可能受到侵害的担心。例如,在各国外交大会表决通过《罗马规约》时,中国代表投票反对,并在解释性声明中指出:“《罗马规约》规定的这种管辖权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过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做出规定,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也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22}另一个问题也值得密切关注。由于受国际政治因素制约,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选择性司法”,具体形式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当事国”的选择、对“属事”的选择、对“属人”的选择、对“证人”的选择和对“罪名”及“属时”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无法解决,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甚至国际刑法的正当性都势必受到严重挑战。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近年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呈现出过度扩张的趋势,某些国家出于输出和推广自己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的动机,不恰当地试图使其国内法具有在领域之外适用的效力,这种做法存在极大风险,而且事实也证明已经在国际关系中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在这个国际大背景和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将自己定位为各国国内法院的“补充”就显得十分明智和达观,因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毕竟无法取代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机构。就目前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过于张扬和进取的态度并不一定真正有利于地区或者全球层次的国际和平与正义。2007年5月30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10票赞成、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第1757(S/RES 1757)(2007)号决议,决定在黎巴嫩设立国际法庭审理黎巴嫩前总理哈里里遇害案,中国投了弃权票。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指出,中方认为,安全理事会提供帮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应是协助解决实际问题,避免使本已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设立特别法庭本质上是黎巴嫩内部事务,理应由黎巴嫩按其宪法程序完成使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而决议草案越过黎巴嫩立法机构,可能对本已动荡的黎巴嫩政治和安全局势造成更多不稳定因素,将开创安全理事会干预一个主权国家内政和立法独立的先例,对安全理事会的权威都可能造成损害,不符合任何一方的长远利益。除中国外,俄罗斯、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和南非等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也对决议草案投了弃权票。这说明大多数国家依然希望国内司法机构在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且借助于“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坚固盾牌,可以抵御某些外部政治势力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来干预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并侵蚀其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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